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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郭立锋关于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紧急反映意见

2017-05-30

反映人:郭立锋,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赵某某辩护人, 手机号码:13691496873。

反映事项:

1、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2、恳请尽快对赵某某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某区看守所。

反映人担任赵某某的辩护人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赵某某,并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了解到如下事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1、赵某某2015年1月18日讯问笔录显示,其在北太平庄派出所被讯问时间开始于当日19时20分,结束于当日19时30分,持续时间10分钟,而依据该口供的篇幅,这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可见,供述笔录与赵某某口供无关,赵某某所反映的警察直接粘贴打印笔录让其签字情况属实。赵某某其他口供与诈骗罪无关。

2、在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首次讯问笔录同样存在讯问时间极短的问题,如果依法讯问,如实记录,技术上不存在操作可能性。且在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含已取保候审未移送起诉的人员)口供大篇幅雷同,基本属于互相抄袭,此等笔录,并非犯罪嫌疑人供述本身,无证据效力,恳请检察官核实甄别。其他口供,也请核实甄别。

3、在案被害人笔录材料千篇一律,显系抄袭,如此材料,不可能是被害人的真实陈述。且,在案有多名老人出具证明,证明不存在诈骗情形,并留下了联系方式,恳请检察官传唤询问,以查明真相。

本案被害人多是与涉案公司打交道多年的人,反复购买相关产品,他们年龄较大,虽体力不佳,但生活阅历丰富,智力水平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如果某公司确为诈骗,那么这些人反复上当的可能性有多大?即便存在体检,现在医疗事业如此发达,去医院核实轻而易举,区区一个检测仪,怎么可能让老人上当?再者,经辩护人在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多款量子共振检测仪有药监局的批号,这足以说明,此仪器有检测功能,并非忽悠,任何医疗仪器,检测结果只能是参考,某检测老人身体并无不妥。再者,老人一般都会自行陈述其身体疾病情况,询问笔录中记载的其没有疾病的陈述不属实,检察官调取其医保消费记录即可轻易查明相关老人的疾病情况。

某公司运行多年,且目前仍然在运行,公司客户众多,满意度高,且销售的货物可以自由退货,其中情形远非卷宗材料中的所谓被害人能够代表和概括,恳请检察官能够深入调查研究,直接聆听老人(包括卷宗中涉及的老人)真实的声音,不局限于所谓的询问笔录,不受制于公安机关,以查明本案真相。

4、证据显示,公安机关查获的某公司的产品,均系正规厂家生产,系合法产品,并非诈骗道具。涉案的量子共振检测仪并无相关鉴定报告,不能否定其功能和科学依据。保健品本身是调节身体功能的,对老人身体指标进行检测以确定其服用保健品的种类和数量并无不妥。保健品是健康医学的重要分支,和医疗是两回事,世界各国都有,不能用纯医疗的视角来评判,医疗替代不了也否定不了保健品,这是保健品产生并发展的根源。

5、某在具体销售中或有不规范行为,但这是民事领域的问题,本质上,某和老人之间属于商品买卖关系, 夸奖自身产品符合商业规律,如果过限,属于民事欺诈,参考仪器检测结果,并无不妥,如果其中存在过限行为,充其量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但公司如此众多的老客户,足以表明公司产品有效,服务相对规范。如此多的客户愿意为公司出具证明,声明不存在诈骗行为,足以证明公安机关在本案取证中存在严重问题。将一个运行多年、有着广泛的顾客满意度、从未受到过工商部门处罚的公司,扣以诈骗罪的帽子,一网打尽,将赵某某这样的靠积年累月劳动挣取血汗工资的普通打工者以诈骗罪打击,严重有悖法律公正,这是什么诈骗?诈骗罪是经济犯罪,赵某某每日披星戴月,周而复始,每月工资4000元,低于北京市平均工资标准,这是骗子?有这么骗的吗?这也太费劲了吧?辩护人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讽刺。包括赵某某在内的某员工,与诈骗罪无关。

6、赵某某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加上绩效奖金,月工资在4000元左右。公司给赵某某依法缴纳了社保。赵某某一直认为公司是合法经营,从未认为公司的业务与违法犯罪有关,其本人称,如果觉察到公司业务不合法,早就不干了,不可能干那么多年。赵某某在职期间,其本人从未遇到客户投诉或不满。从不抓到现在一直不明白是为什么,一直不清楚自己做错了什么。

二、恳请尽快对赵某某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2、赵某某家庭较为特殊。其有一个四岁的孩子。赵某某夫妇二人有双方老人四名及爷爷奶奶共计六名老人需要抚养,且六名老人中赵某某的父亲有抑郁症,赵某某的公公有帕金森病,赵某某的母亲有严重的高血压。赵某某被羁押,其家老人一直不知情,一旦知情后,家破人亡的几率几乎百分之百。如果赵某某为非作恶,那么也算咎由自取,可是种种迹象表明,这不是一起正常的案件,且作为普通打工者的赵某某,依法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继续羁押,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这是不应该发生的。

3、赵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影响继续查证案件,退一万步说,即便将来真的有确凿证据证明赵某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再行羁押也来得及。至少,取保候审后,赵某某可以安顿家庭,避免家破人亡的严重恶果,可以将刑事诉讼的危害后果降到最低。矫枉不能过正,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社会层面,赵某某真的很冤!辩护人深信,有着极为丰富的刑事案件经验的检察人员,通过审查,必能维护法律的公正。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能够综合本案情况,对赵某某先行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请采纳!谢谢!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反映人:北京刑事律师 郭立锋律师

xxxx年 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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