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北京刑事律师郭立锋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成功取保候审

2015-01-11

以下是北京刑事律师郭立锋办理本案时的法律文书之一

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作者系资深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郭立锋,手机号码:13691496873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系李某某之父,男,56岁,汉族,X市人,户籍所在地: ,住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

申请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立锋 手机号码:13691496873。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31岁,住 ,北京市某工厂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年 月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某区看守所。

李某某所涉故意伤害案件,是否能够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疑问,因为伤情鉴定的依据曾发生变化,且本案发生的具体过程有待证实。

退一万步说,即便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其犯罪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很小。此时事发于同事之间,事发地点在工厂活动室,事情起因于几句玩笑,且系被害人首先动手,被害人所受伤害主因为其自身不慎所致,并非李某某有意伤害。

事发之后,李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协商,愿意赔偿被害人十倍乃至数十倍的医药费,无奈,被害人竟然索要30-50万元之巨,远远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遂导致协商不成。但无论如何,李某某的表现和态度,是诚恳的、积极的,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并且,在公安机关调查此事时,李某某完全配合,没有任何隐瞒,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故此,即便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可以依法认为李某某属于仅实施了极其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且犯罪情节很轻,且具备法定从轻情节。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与人为善,团结奋进,自 年大学毕业进入北京市某工厂工作以来,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其他荣誉称号。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李某某是一个品德优良、业绩突出、德智兼备的难得人才,这一点,学校可以证明,公安机关可以调查。

此次李某某触犯法律纯属事出偶然且事出有因,在其人生中绝无仅有,并且情节非常轻微,社会危害很小,不能仅仅因为被害方情绪激动或有其他考虑就改变本案的基本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以不予逮捕。”

显然,李某某完全不具备刑事诉讼法第79条所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任何一种情形。李某某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且完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逮捕条件,李某某在北京有房产和固定的住处,有稳定的职业,……,有对其非常认可的领导和同事、朋友,有感情甚笃的爱人,有 个月大的孩子,其完全能够遵守取保候审的所有规定,并能够提供完全适格的保证人或保证金。

李某某的父母年事已高,且有 个月大的嗷嗷待哺的孩子,他是家庭的精神支柱和经济支柱,……………………,他有太多的牵挂,家人和单位也很需要他,然此时此刻,他却身陷囹圄,其悔恨自责之意不难体察,此次教训已然深刻,其断不会重新危害社会,更不会实施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活动。因此,继续羁押李某某的负面影响要远大于正面意义。

综合本案案情,李某某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恳请公安机关能够综合本案情况,对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使其能够照顾爱人和幼子,孝敬父母,返回工作岗位,这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更有助于党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法治精神的实现,如此轻微的涉法情形,长期羁押,交叉感染不说,对诸多社会层面也是一种伤害,对某些人的无理取闹乃至勒索的行为,也是一种纵容,于法治精神不合。

最后,恳请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取保候审,请批准!

谢谢!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申请人:

年 月 日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1369149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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