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抢劫者在被追赶时被车撞击致死该如何处理?

2019-10-25

  一般人被抢劫后,追赶抢劫者的目的无非两点:一是夺回被抢劫的物品;二是捉拿抢劫者。这两种情况也都有不同的效果

  1、夺回被抢劫的物品。在民法理论中,这种行为属于自力救济的行为。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民的自力救济权,但是,无论如何,这种行为都不具有违法性。所以,被抢劫之后,追赶抢劫者夺回被抢劫的物品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2、捉拿抢劫者。抢劫是犯罪行为,对此,任何人在发现抢劫之时,都有权予以阻止或制止。对于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实施抓捕或扭送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因此,追赶抢劫者,意图抓捕抢劫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3、在追赶过程中,发生抢劫者被车辆撞死的后果,追赶人是否因此承担刑事责任,须考虑追赶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

  (1)就本案而言,抢劫者与车辆发生碰撞后死亡,其与肇事车辆之间构成交通事故法律关系。鉴于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于交通事故,而非追赶人的追赶行为,因此,追赶人的行为与抢劫者的死亡之间只是间接因果关系。

  (2)另外,追赶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其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却是任何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可以说,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因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追赶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从基本事实来看,如果追赶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在本案中,追赶人追赶时是否具有刑法上的过失,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一般认为,刑法上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在此,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且造成死亡结果,而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本案基本事实,追赶人的行为与抢劫者死亡之间的并非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难以认定追赶者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同时规定了公民对于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有权进行抓捕或扭送。因此,只要上述这些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对于上述这些正当行为,应当予以鼓励,给予积极的评价,而不是动辄追责。如果法律积极赋予并适当扩大公民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力救济等权利,那么,对于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一定会起到更大、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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