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基本事实来看,如果追赶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在本案中,追赶人追赶时是否具有刑法上的过失,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一般认为,刑法上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联众在补侦卷中有一个证据材料清单,其中提到,遭受攻击后曾发布《维护公告》,这个公告在何处?辩护人在卷中并未发现,为什么隐瞒?经询问马某本人,马某说在当日零点四十分左右,联众间隔三分钟发布了两个维护公告,第一个维护公告的大致内容为:“由于服务器异常,游戏停服维护”。
北京刑事律师郭立锋办理的一起无罪案件获得良好社会效果,获锦旗一面。此案经阅卷、大量调取无罪证据和会见犯罪嫌疑人,郭立锋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犯罪行为,经努力工作,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北京刑事律师郭立锋关于赵某涉嫌强奸案的意见 (注:此案最终无罪释放) 经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北京刑事律师郭立锋认为,现有证据疑点重重,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依法不能认定赵某犯有强奸罪,
★特急!万急! 北京刑事律师关于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第三次紧急反映意见 (注:此案最终无罪释放) 反映人:郭立锋,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李某辩护人, 手机号码:13691496873。 反映事项:
上诉状(宋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作者系资深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郭立锋,手机号码:13691496873 上诉人:宋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
北京刑事律师之宋某涉嫌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作者系资深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郭立锋,手机号码:13691496873 尊敬的法官: 依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接受被告人宋某的委托,依法出席法庭为被
以下是北京刑事律师郭立锋办理本案时的法律文书之一 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作者系资深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郭立锋,手机号码:13691496873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系李某某之父,男,56岁,汉族,X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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