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北京刑事律师郭立锋关于马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的意见

2017-06-03

北京刑事律师郭立锋关于马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的意见

反映人:郭立锋,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系马某辩护人, 手机号码:13691496873。

反映事项:

1、马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证据存在重大问题,联众公司提供虚假伪造证据,马某无罪。

2、恳请对马某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马某,男,28岁。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A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A区看守所。案件目前处于一次退补后审查起诉期间。

反映人担任马某的辩护人后,依法十余次会见了马某,仔细研究了本案卷宗及补侦卷卷宗,了解了相关事实,辩护人认为马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证据存在重大问题,联众公司提供虚假伪造证据,马某无罪。主要理由要点如下:

1、退补之前,联众坚称2016年1月6日凌晨7点才恢复正常服务,而补侦卷中的材料显示其德州扑克服务在2016年凌晨3时4分就已经恢复正常服务,联众也随之改变说法。那么,辩护人请问,之前为何利用技术和信息优势伪造证据误导司法机关?实际上,联众自称的影响游戏的时长问题,根本不存在,高倍场游戏维护是联众出于商业目的自行造成状态,下面会有详细说明。

2、联众在补侦卷中有一个证据材料清单,其中提到,遭受攻击后曾发布《维护公告》,这个公告在何处?辩护人在卷中并未发现,为什么隐瞒?经询问马某本人,马某说在当日零点四十分左右,联众间隔三分钟发布了两个维护公告,第一个维护公告的大致内容为:“由于服务器异常,游戏停服维护”。第二个维护公告的大致内容为:“由于服务器异常,针对××场、××场、××场(注:德州扑克专门用于赌博的高倍游戏场,进入游戏的人需要携带的游戏银子为500万至1亿之间)进行维护,受影响的玩家门票会在随后补偿。”实际上,2016年1月6日零点42分,DDOS攻击早已停止,联众游戏已经恢复正常,之所以要对高倍场进行维护,是因为里面涉及较大金额的赌博,联众担心数据外泄或丢失,但这些与DDOS攻击毫无关系,也不可能产生因果关系,如果联众的安全部门看不出马某属于流量型攻击及与数据安全无关,那么,这个部门就可以解散了,因为在业界这是常识。可见,继续维护高倍场是联众出于商业角度的考虑,与马某的行为无关。

之所以说2016年1月6日零点42分联众的德州扑克游戏已经恢复正常,是因为在预审卷第3卷中有马某fdgfd4343账户的登录日志,,这一日志显示,2016年1月6日零点42分,马某已经可以正常登陆德州扑克,证据十分确凿。但联众提供的经公证的数据显示1月6日凌晨1时、2时游戏人数都是零,这明显是作假,联众为达到不正当目的,修改删除了相关数据。因为马某本人当日的登录日志可以确证1月6日凌晨1时、2时游戏人数不可能是零。而且马某本人简称当时反复登录德州扑克,并观看他人游戏。联众公司隐瞒伪造证据的行为,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之所以提到上述两个维护公告,是因为这两个公告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可以证明2016年1月6日零点42分联众游戏已恢复正常。其后,联众的行为与马某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补侦卷中凌晨一时许的投诉电话都是高倍场用户打来的,此时游戏停服是联众的自主行为。

两个维护公告是重要证据,现却不在卷宗之内,恳请检察机关依法自行调取,我们认为,唯有检察机关可以信任,我们信不过其他机关。

3、补侦卷中,联众称当日凌晨2-3时公司委托北京久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进行IP修改、数据及配置恢复措施,这是在撒谎,伪造证据。当日凌晨42分,马某就可以正常登陆联众德州扑克并观看他人游戏,且马某查询了游戏IP地址,发现联众已经将服务器IP切换修改至上海,所以德州扑克游戏的IP修改、数据及配置恢复措施与久安世纪公司的工程师毫无关系。联众应把这些工作与北京久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起来,主要是为了解释14700元费用。但张翰宇的出现,常理分析应该是为了确证赌博游戏数据安全性,如果这个人真的存在的话。张翰宇对自己的工作没有丝毫描述,为什么?原因检察官很清楚,他不敢说又不想说谎。请检察官依法传讯张翰宇,问清其工作内容。

关于联众切换IP问题,我们有证据线索提交,请检察官自行核查。马某的电脑已扣押在案,该电脑上有证据。马某电脑桌面上有联众客户端图标,点击此图标一下,再点击鼠标右键,再点击属性,就出来一个对话框,,点击“查找目标”,就进到了一个文件夹,这个文件夹就是联众客户端文件,然后找list.txt文件,通过鼠标右键查看其属性,就可以看见创建的时间,这个时间要晚于联众切换修改IP的时间,打开这个list.txt文件,就会发现联众当时切换修改的上海IP地址。这是本案的关键证据,恳请检察官依法调取。

4、补侦卷中,联众补充了经公证的服务器维护历史记录,但内容过于简单,很多问题被掩盖了,联众为了减少自己的矛盾之处也刻意掩盖问题。辩护人认为,应该依法调取其服务器维护的详细日志文件,这些文件可以详细说明服务器操作维护的详细内容,可以说明攻击停止后联众很快恢复了游戏服务,这些和张翰宇无关,可以说明本案许多重大问题,可以还原事实真相。恳请检察机关依法调取。辩护人担心,联众会删除这些文件。因为证据表明,当日1时、2时的游戏数据已经被联众删除。

5、补侦卷中联众提供的手机截屏图片,应当提供0-7时全部的内容,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的部分内容,提供全部内容就会发现事情远非联众描述的那样,就会发现联众的德州扑克游戏早已恢复正常。联众为企业目的如此提供证据,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6、关于14700元的问题。实际上,在遇到DDOS这种古老传统攻击的情况下,通过防火墙一键操作就可以在10秒内完成攻击IP的屏蔽,防火墙也可以做设置,自动化过滤。联众有自己的安全部门,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没有聘请外部专家的必要,实际上联众请专家解决的也是另外的问题。因此,对于这14700元费用产生的必要性及其必要金额,有必要委托中立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不能说联众说多少就多少,更何况联众自称这一费用还包括取证的费用。据张翰宇说,久安世纪服务费每日是7350元。这次联众自称游戏2016年凌晨3时4分就已经恢复正常服务,即便认可张翰宇两点到达,其仅仅服务1个小时零4分钟,7350元除以12等于612元。不可能服务一个小时收取一天的费用,退一万步说,收取一天的费用也才7350元,不能达到犯罪标准。另外,辩护人怀疑这一费用是否真的产生及其对应项目。请依法调取该笔费用的银行流水及会计账目。卷中证据,除了联众提供就是其合作伙伴提供,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就不可信,何况现在证据显示联众在造假,就更不可信。

7、补侦卷中《关于联众公司遭受DDOS攻击后修复IP及维护的过程说明》这一证据,联众说其工作人员和久安世纪公司的人一起共同采取了IP修改、数据及配置恢复等应急措施。实际上,这些事情都是联众的工作人员做的,而且在零点40分已经完成,而所谓的久安世纪的张翰宇是凌晨两点才到达的。经咨询专家,游戏IP修改、数据及配置恢复没有技术含量,IP切换及游戏网关复制并更新客户端LIST总共最多需要五分钟,实际上,从马某的登陆日志来看,的确如此。且,经核查后的马某电脑数据可以很清楚地把切换IP时间及IP地址展现出来。联众的谎言不难戳破。

在这份证据中,联众竟然称针对这种流量型攻击,联众工作人员将切换后的服务器IP修改为星云融创公司提供的高仿IP。而实际上,星云融创公司是在2016年1月18日才和联众发生联系的。如此拙劣的谎言,联众把公章盖在了上面。可能是撒谎的内容太多,仓促之间,联众没有细细梳理谎言,致使出现疏漏。

可见,联众公然造假,其缺乏基本可信度,其为实现不正当商业目的,滥用技术和信息优势,非法误导、利用司法机关,伪造证据栽赃陷害,侵犯神圣的公民自由权,理应受到法律的谴责和制裁!

8、补侦卷证据显示,联众德州扑克游戏人数很少,根本不能达到法定定罪标准。14700元损失根本站不住脚。因此,辩护人认为马某无罪。加上,联众公司报案时涉嫌攻击的IP地址有多个,与马某有关的只是其中一个,本案多因一果,多因之间无主客观联系,因此,从因果关系考虑,马某无罪。

9、马某供述攻击联众两次,总时长5分钟左右。联众报案称前后两次被攻击共约十分钟,与马某有关的是多少?没有任何客观数据和分析鉴定意见,仅凭联众公司单方描述不足为证,应该调取联众和IDC机房服务器上的数据并进行专业的分析鉴定。

10、此次攻击系DDOS流量型攻击,经咨询专家,此种攻击停止后对系统运行没有影响,至今也没有有效措施能够根本性防范,最多就是在防火墙进行备注或更改规则,耗时不过数分钟。检察官如果不信也可以咨询相关专家。因此,联众所称关闭服务器毫无必要,请外来人员张翰宇进行应急处理也没有必要,实际上张翰宇到场也没有什么工作可以做。请检察官注意张翰宇的证言中,丝毫没有提到自己在现场做了什么工作,工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从应急确认单上看,张翰宇协助联众公司进行了取证工作,这是本案之外的内容。实际上服务器是否关闭,仅凭联众的陈述不能定案,且毫无关闭服务器之必要,其必要性应当在联众公司提供相应数据、联众公司游戏架构、安防措施、与第三方的相关协议等资料后进行司法鉴定。即便是联众关闭自己服务器,也是主动为之,其更多的是出于商业考虑而非技术应对,属于自己主动造成的,与攻击无关。至于IP封闭,一是没有联通公司的证明,出具证明的互联通公司与联众公司是合作伙伴,具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明缺乏说服力。再者,12G的攻击流量不可能对联通有任何影响,IDC机房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在没有客观数据支持的情况下真伪难辨。本案涉及的攻击行为,根本不足以使联众服务器不正常运行超过15分钟。联众公司刻意渲染、伪造证据、拔高本案事实,意图达到不法目的,但司法不能为其左右。应当实事求是。

11、联众公司查询自己的数据库,得出每年570多万注册用户,当月80多万注册用户,这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首先,数据库的管理权限在于联众,其随时可以增减数据库的内容。其次,数据库中的用户是联众成立近二十年的数据库,里面有大量的重复用户、僵尸用户,虚拟用户。联众为活跃游戏气氛,数据库中存在大量自己创造的机器人用户,这些机器人每日参与游戏,吸引玩家。真实注册用户的数量不得而知。再次,据马某交代,联众德州扑克游戏玩家在高峰时,包括大批机器人在内,也不过2000人左右。联众出具的数据与实际不符。第四,依照法律规定,计算用户数量,应当是攻击时的实际在线用户数量,退一万步说,按照注册用户数量,也应该查明攻击时(那一个小时)真实活跃用户的数量。联众按年、按月计算出来的用户数据没有法律意义,更何况这个数据本来就是不可靠的。补侦卷中的游戏人数,除被联众部分删除外,有可信度。

12、马某此人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其毕业于B职业技术学院,在校期间,马某表现良好,学习积极,助人为乐,热心公益,曾参加该学院团委举办的业余团校,结业后连续三年担任B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干事并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成为一名党员。马某毕业工作后,同样表现良好,深受公司领导和同事好评。

此次触犯法律,系马某出于炫耀好奇心理,偶然为之,其已经十分后悔,表示绝不再犯。

马某的新婚妻子C已经怀有8个月身孕,临盆在即,身体和精神上都急需马某照顾和安慰,马某在押,马某妻子心情抑郁,这严重影响下一代的健康。继续按照联众的虚假材料羁押马某,孩子出生将无法看到父亲,这真是人世一大悲哀。联众公司维护自己权利,可以、应当,但要实事求是,如此这般罔顾法律,利用掌握全部数据的技术和信息绝对优势,造假陷害,误导司法机关,侵犯公民可贵的人身自由,制造人间悲剧,亵渎法律尊严,是绝不能被允许的!恳请英明的检察官予以考虑!

综上,北京刑事律师郭立锋认为,马某的确实施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恳请检察机关能够综合本案情况,对马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障基本人权。

以上意见,恳请采纳!谢谢!

此致

北京市A区人民检察院
反映人:郭立锋 律师

2016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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