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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社会刑事政策研究

2017-05-30

当前中国社会刑事政策研究

郭立锋

一、当前中国社会的特点

目前,我国社会的基本特点是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一)社会转型含义及特点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中的人、社会整体结构(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的整体性、结构性的变迁与发展。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是指当代中国社会中的人、中国社会整体结构(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的整体性、结构性的变迁与发展,即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整体性、结构性的社会变迁和发展。

从这个定义来看,社会转型的主体是从事现实历史活动的实践的人;社会转型的本质是人与社会整体结构发生质的变化,而成长为另一类型;社会转型的基本内容是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意识形态多样化、社会中人的地位主体化、自由化以及人的观念和物质水准的现代化;社会转型的最终基础是生产力的变革,即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转变;社会转型的目的和意义,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一种特定的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此消彼长的进化过程和整体性的社会发展的动态过程。社会转型的方式有自下而上的自然演化型和自上而下的理性建构推动型,我国当代社会转型属于后者。

社会转型一般具有整体性、复杂性与过程性或者说长期性的特征。20世纪下半叶中国的社会转型,大致可分为建国后的30年和改革开放以后的20年这样两个阶段。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一般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开端,社会转型的特征除上述外还有高度的自觉性和计划性、高度的系统性和配套性、全方位的大开放性和赶超跳跃性、复合性、非规范性、不确定性和弱防护性、政治与经济转型的不协调性等。

(二)转型社会的特点

社会转型要经历一个或长或短的过渡时期,这种过渡时期就是社会转型期,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可称之为转型社会。

关于当代中国转型社会的特征,有学者归纳为: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利益结构的重组;传统权威的流失和社会权力的转移;社会制度(体制)的变迁和社会发展方向的变化;社会群体之间、个体之间、不同的社会力量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加剧;信仰的危机和价值观的多元化;社会心理的焦虑和迷惘。

笔者同意该观点,但从另一抽象的、宏观的角度看,制度短缺以及由此而造成社会失范的普遍性、为解决制度短缺而实施的制度的超前性、缺乏操作性以及社会违规、违法行为的普遍性才是当代中国转型社会的鲜明的更深层次的总特征。

第一,制度短缺

制度短缺反映的是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的关系,在一个社会给定的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前提下,权力中心或制度供给主体提供制度安排的数量和质量都可能出现不足的现象。当前我国社会转型存在的制度短缺主要是制度供给不足型短缺。其根本原因主要有:制度供给的数量不足引起制度短缺;制度供给主体由于制度供给或创新的意愿和能力不足而引起的制度短缺;制度供给主体在具体执行和实践制度安排方面的能力和意愿不足而引起的制度短缺。同时制度供给还受如下条件的约束:宪法秩序的约束;制度安排的成本约束;财政收支的约束;分利集团化的约束;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的约束。因而制度短缺在当代中国转型社会具有必然性。

第二,社会失范的普遍性

由于当代中国转型社会制度的有效供给不足,制度短缺而造成社会失范的普遍性。个人行为如何与集体行为相一致成了大问题。学者认为,转型社会的良性发展需要制度整合(法律整合、权力整合,包括对制度的认同)和道德整合(包括道德认同,即公民对社会道德信仰体系、规范要求的善的肯定,及其自觉践履的现实倾向。)在现代文明社会,制度整合优先于道德整合,制度认同优先于道德认同。然而在当代中国转型社会,对制度与道德的整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制度有效供给不足,制度短缺是经常发生的情况,社会失范的普遍性由此不可避免。社会以前的规制体系难以承载新的任务,显规则在实际执行中不力,偏离正常秩序状态的潜规则以相对合理的姿态大行其道,过于超前的社会主流话语规则又以转型期的指导理论自居,整个社会往往处于规范不足的失范状态。

第三,大量新制度的超前性、缺乏操作性

我国的社会转型是基于外部压力而发生的自上而下的理性建构型方式,往往缺少自然演进型方式所具有的经济基础和思想舆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转型的任务更加艰巨。作为后发型发展中国家,我们从国外照搬了大量制度以解决制度短缺问题,但由于缺少研究,基础条件不具备,先进的制度与乡土中国社会固有的传统制度以及民间习惯规则不相协调,结果往往造成了传统秩序的破坏和新制度实际上的无效或者效力低微,给人一种“有法不如无法”的感觉,这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无序。

第四,社会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普遍性。由于社会发生结构性变化,利益重组与利益分化,同时由于人们按照合法、合理渠道实施其行为的条件欠缺,使得大量社会中人的行为往往失去行为方向,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同时由于社会失范的普遍性,新的规制体系往往采取更超前的规则,由此必然导致大量行为违规化、违法化、甚至犯罪化。不合秩序的行为越多,违反者必然会更加怀疑、淡薄规范,同时由于解决社会冲突固有的资源的有限性,大量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在被处理者的心理中也有不公平之感,这就削弱了新制度的权威性,加剧了进一步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二、当前中国社会的违法、犯罪特点

我国学者对社会转型期犯罪问题的研究,大都集中在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系和社会转型与犯罪增长的关系两个方面,主要有正比论、同步论、代价论和双重效应论四种理论观点。正比论认为,犯罪率与经济发展成正比;同步论认为,犯罪率的上升趋势与经济发展趋势呈同步状态;代价论认为,犯罪问题是社会转型要付出的代价之一;双重效应论(又称正负效应论)则主张,犯罪对社会转型既有正效应,也有负效应。四种观点各有一定道理,但不可否认,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已经进入第四次犯罪高峰期,与转型前的中国社会相比,社会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在较长时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犯罪现象具有一些新的特征:

第一,犯罪率持续“爬高”

自1949年以来,我国已经经历了五次犯罪高峰期,目前正是第五次犯罪高峰期。这次高峰期在犯罪率急剧增长的同时,重大案件的上升幅度十分突出,犯罪的恶性化程度日益加剧。

第二,传统的普通犯罪类型继续恶性发展

以“拳”实施的严重侵犯人身法益的暴力犯罪增长较快,杀人、伤害、绑架、拐卖人口犯罪随“严打”的开展持续攀升;侵犯社会法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爆炸犯罪、枪支犯罪增幅较大;为“钱”而实施的侵犯财产法益的刑事犯罪呈高发状态,抢劫、抢夺“双抢”犯罪、诈骗犯罪更加公开化、频繁化,盗窃几乎成为无所不在的、发案率最高、人们普遍担心的犯罪,综观近十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等侵财型案件一直占刑事案件总数的75%以上;侵犯国家法益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以“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已经普遍化,对国家的管理能力,合法性与合理性形成了严重挑战。

第三,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犯罪现象死灰复燃,恶性发展

特别是近年来,中国的黑恶势力发展很快,并迅速蔓延。南京大学专门研究黑社会现象的学者蔡少卿估计,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至少有100万人左右。黑社会犯罪即将成为对中国社会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的最大威胁。

第四,新型犯罪

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走私、金融、税收、知识产权、公司管理秩序、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恐怖犯罪等频繁出现,尤其是经济犯罪,几乎成了经济领域普遍性的“常态”行为。

第五,变态心理犯罪数量的增多

变态心理犯罪是指由于心理异常或变态而发生的犯罪行为。变态心理犯罪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这样几种类型:(1)冲动性犯罪。即在某些情境中突然产生犯罪动机并迅速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纵火狂性犯罪(纵火取乐),偷窃狂性犯罪(盗窃自己并不需要的财物,许多生活富裕的人进行的大量商店行窃行为可能就属于此类犯罪),其他多种形式的激情犯罪。(2)过剩犯罪。又称为“过度犯罪”。这是指在轻微刺激作用下产生异常强烈的情绪反应或暴怒发作,从而导致超出实现犯罪目的的必要限度,产生与其原因不相称的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第六,共同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与单位犯罪日益增加

集团犯罪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极大威胁。目前,许多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多是犯罪集团所为。

第七,犯罪人构成呈现多元化格局

当代中国的犯罪现象主要集中在社会中下层和社会底层的农民、工人和社会闲散人员,但是,白领犯罪、上层社会的职务犯罪也呈明显上升趋势,其犯罪率甚至高于一般社会阶层的犯罪率;流动人口犯罪尤其是农民犯罪增多,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青少年犯罪比例较大且日益低龄化。

第八,犯罪区域扩展

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时,广大农村的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

第九,犯罪形式趋向国际化,同步性越来越强

三、当前中国社会应采取的刑事政策

(一)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当前刑事政策的总方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和长期的过程,作为刑事政策总方针,具有科学化的潜质,现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转型加速期的社会形势。

“综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与灵魂,综合指部门综合(公安、保卫、纪检、监察、劳改、审计、法院、检察院、司法)、手段综合(政治、经济、行政、文化、法律、教育)、方法综合(政保工作与治安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专项治理与基础建设相结合)、目标综合(打击、改造、预防、减少犯罪)。治理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和改造。

学者认为,要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转型应当确立三种理念:第一,犯罪控制理念。现代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模式应当是一种建立在以控制犯罪为基本理念基础上。这种犯罪控制模式舍弃了试图消灭犯罪的不切实际的理想化做法,同时认为犯罪是可以控制的,即便是在社会转型加速期也能够有效控制犯罪,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现代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设计,均服务于有效控制犯罪的总体目标。其对犯罪现象的反应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并不排斥消极性的反应,例如培育公众对犯罪现象的容忍度。第二,政府责任理念。在治安问题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为民众提供治安服务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政府不能强求一般民众及社会组织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而只能通过号召手段、市场手段等鼓动、吸引他们投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政府可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手段,购买治安服务项目,委托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管理一项“治安项目”来凝聚治安的“合力”。从另外一个方面看,政府责任就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对许多犯罪原因、条件或者是“约束”的东西加以改善和消除。第三,开放、和谐理念。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传统模式转型的路径问题,上海市委政法委、综治委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市场化、社会化、法制化、信息化”的四点要求。笔者认为,主要是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三方面,这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革的正确选择,因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并且主要是警、检、法、司、监察、监狱等部门的责任,其他个人、单位、社会组织一般主要是积极协助,这是现代民主法治政治各司其职的基本要求。

首先,市场化主要包括:政府基于政府责任向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安全服务;政府鼓励建立市场化的、民间的公司制治安机构;需要额外的、特别的治安服务的个人或者组织,包括国家都可以自由地从市场自费购买这种服务。

其次,法治化主要包括: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法可依,并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应该体现上述谈到的市场化要求,不违背宪法、刑事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的实施应该以警、检、法、司、纪检、监察、行政执法部门等为主体。

最后,信息化体现为建立全国治安信息网,实现治安信息共享,以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

(二)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应抓大放小

在中国,社会经济协调而可持续地发展是总的国家目的,规制经济的法律手段也必须服从于这一目的。我们不能以规范经济中的法律应对方式来处理转型期不规范经济所产生的问题,而只能按照“相对合理”的思路,兼顾经济发展与经济秩序的要求,设定一种适合目前“中国国情”的刑事政策。这种规制经济的刑事政策,可以简略概括为“抓大放小”。即重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行为,适当放宽对较轻违法的刑罚惩治。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在立法上应当适当提高定罪标准,有针对性地贯彻“非刑事化”的政策主张

由于经济环境与条件不良导致普遍性违规,使法律必须选择惩治对象,选择的主要标准是违法的严重性,对一部分较轻的违法行为则可采取“非刑事化”。目前在经济领域实行非刑事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可以采用刑罚手段处置的行为,规定较高的处置条件,防止门槛过低,动辄获罪;二是对是否构成犯罪存在模糊性,既有定罪理由,也有免罪根据的,采取“就低不就高”,实行“非刑事化”。

一定范围与一定程度内的“非刑事化”,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从社会的发展与刑法自身的发展我们看到,刑法对诸多行为的规制越来越谨慎。尤其是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对刑罚不应当管的,管的成本过高国家负担过重的,管的效果不一定强于其他手段的,或者根本就管不了管不好的,刑法应当主动撤出。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抓大”的同时,必须“放小”。对那些危害不大的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偶发犯罪、无被害人犯罪等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即“放小”的刑事政策。其实,要做到“抓大”,在刑事政策层面,必须首先“放小”。也就是,刑法就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多为,有所少为。可以说,只有“放小”,即“放”那些应该“放”和可以放的,才能真正抓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合理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从而达到既保护社会又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

2.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应当保持相对的灵活性,贯彻追诉“便宜主义”

刑事追究的政策,历来有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之争。法定主义,即有罪必罚,指凡是实施了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严格执法。它有利于防止侦查与检察官员滥用刑事追究权力随意决定不追诉,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但它不利于区别犯罪人及犯罪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处理,不利于犯罪人的更新改造,不利于实现特定的刑事政策目的。而在另一方面,便宜主义注重刑事政策在刑事追诉中的运用,注重侦查起诉的社会效果,注重具体案件刑事追究的必要性,适应了刑罚报应性理论向目的刑理论的转变,有利于节省国家司法资源,还有利于防止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弊端、预防再犯。因此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并成为刑事追诉制度的现代趋势。英美历来实行以“公共利益”为标准的刑事追诉便宜主义,检察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在现代刑事政策的影响下,大陆法系各国也在不同程度上确认便宜主义,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刑事追究政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这就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在内确认了起诉便宜主义。据此,刑事追诉单位可以对一部分较轻的经济犯罪免予追究。尤其是对于一些环境条件迫使,“情有可原”的违法,可以适度宽容。这也是一种底线主义,即设立刑罚惩治的底线性标准。不到底线,可以适度从宽。其目的就是以条件论和历史的观点对待经济违法行为,并为经济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

3.要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标准

“抓大放小”的关键,是辨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注意区分“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前者是有违法但缺乏社会危害或者社会危害不明显。后者是既违法又危害社会,如经济活动中的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一般说来,社会危害性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实质,违法性与危害性是统一的。但由于转型期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可能出现二者分离的情况。此时,要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形式违法而缺乏危害的行为应有适度的宽容。

而对行为危害性与可罚性的衡量,应当避免简单化的做法。既要防止标准不明,又要避免“唯数字论”。社会危害性是刑罚应用的根据,而社会危害性的衡量需要综合考量各方面的情况,数字(如经济损失数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某些问题,但不能说明全部问题。因此我们应当根据行为实施的特定环境、条件、后果,以及相关主客观要素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并将社会危害性作为执法的基本根据,而数字只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参数。

4.要充分注意执法的社会效益,慎用刑事追诉权

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要将清理与公正溶入,要注意执法的社会效益。对企业而言,国家的执法权力往往是十分强大的,它能够扶助一个被蛀蚀而虚弱的企业,也足以毁掉一个企业的现在甚至将来。因此执法活动,尤其是侦查权的发动和追诉权的行使,应当十分慎重。

为此,应当坚持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对经济越轨行为不能单纯依靠刑事制裁,甚至主要不是依靠刑事制裁,而是仍然应当按照“综合治理”的社会治理理念与方针,创造经济运作的良好环境与条件,这才是防治经济越轨行为的治本之举。因此,不能过高估量刑事制裁手段的效力,只能将其作为规制经济的一种辅助性手段。

不过,我们也应当注意,坚持上述“谦抑原则”以及“抓大放小”的刑事政策,并不是一味宽容,姑息犯罪。对于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超过刑罚惩治底限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严格执法,以树立法律权威,维护经济秩序。

(三)针对具体犯罪情势采取不同的灵活对策

1、变态心理犯罪

变态心理犯罪是指由于心理异常或变态而发生的犯罪行为。变态心理犯罪的发生有深刻的社会心理原因,社会变迁的许多方面,都会增加人们心理变态的可能性,例如,信息超载引起人们的感觉超负荷,使人们面对无数变化着的信息无所适从,不知道该相信或者遵从哪些信息,一些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精神失常;文化交流带来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多样化,给人们的选择造成困难,容易产生无所适从的感觉;市场经济带来的人口的不断流动、人际关系的淡漠和孤独感的增加、经济的繁荣和职业的不稳定,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制度方面的社会变迁等,也会使人们产生失范状态,诱发心理失调。所有这些社会变迁,都会增加人们心理调试的困难,使人们因为难以适应急剧的社会变迁而发生变态心理,不仅可能会造成精神疾病数量的增加,也会引起变态心理性犯罪数量的增多。变态心理犯罪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这样几种类型:

(1)冲动性犯罪即在某些情境中突然产生犯罪动机并迅速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纵火狂性犯罪(纵火取乐),偷窃狂性犯罪(盗窃自己并不需要的财物,许多生活富裕的人进行的大量商店行窃行为可能就属于此类犯罪),其他多种形式的激情犯罪。冲动性犯罪的明显特征是:事先缺少预谋;在情境因素的作用下突然产生犯罪动机,迅速实施犯罪行为。

(2)过剩犯罪又称为过度犯罪,这是指在轻微刺激作用下产生异常强烈的情绪反应或暴怒发作,从而导致超出实现犯罪目的的必要限度,产生与其原因不相称的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是无意识动机犯罪的形式之一,它往往是在骤然发生的,强烈而短暂的情绪爆发、冲动状态下发生的,犯罪手段异常残忍,犯罪后果极端严重,不但超出一般犯罪的情况,也惹起行为的原因不相称,无法用激惹原因加以说明。

(3)无意识动机犯罪。这是指在无意识动机作用下产生的犯罪行为。通常有下列几种:第一,动机不明确的犯罪。又可分为两种情况:犯罪人没有意识到其犯罪动机的犯罪。在这种罪过程中,犯罪人不清楚自己为什么要进行犯罪活动,而他意识到的犯罪动机,往往是真正的无意识犯罪动机的迂回的、歪曲的表现,而不是真正的犯罪动机,因此,虽然有时候犯罪人供述自己犯罪的原因,但是这类供述很难合理地解释他的犯罪活动;其他人不知道犯罪动机的犯罪。在有些情况下,犯罪人自己不肯讲出自己犯罪的隐秘起因,周围的人和司法人员也找不出可以合理解释犯罪行为的犯罪动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动机可能是一种精神病症状的表现,例如,命令性幻听、妄想等。第二,过剩犯罪。第三,移位犯罪。这是指对与自己无关的人或物实施的犯罪行为。这是替代攻击的一种最严重的形式,犯罪人不是针对引起自己挫折或愤怒的人或物,而是向与自己没有什么联系的另外的人或物发泄愤怒,进行犯罪活动。这是攻击倾向或愤怒泛化、迁移的一种表现。第四,睡眠中的犯罪,在睡眠状态中,人们或者由于意识朦胧,模糊,或者由于做恶梦等而发生毁物伤人行为。第五,催眠状态下的犯罪。不论是他人催眠,还是自我催眠,当个人进入催眠状态时,就会进入一种异常的意识状态:变得相当易受暗示,感觉过敏,幻觉丛生,意识狭窄等,在这种状态下,也会产生本人无法说出原因的冲动性毁物伤人行为。第六,药物引起的异常意识状态下的犯罪,在服用某些麻醉剂、兴奋剂、迷幻药等之后,会在个人身上产生一种短暂的意识异常状态,导致一些令人难以理解的犯罪行为。针对变态心理犯罪增加的趋势,要调整相关政策,从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出发,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变态心理的产生,包括在各级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大量培养临床心理学从业人员,建立各类心理咨询机构,开设心理治疗门诊等。对于已经产生心理异常的人群,要通过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措施,防止异常心理的恶化,避免异常心理引起刑事案件。

2、暴力犯罪严重化

严重的暴力犯罪,例如大量杀人(在一次犯罪行为中杀死很多人),系列杀人(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不断进行的杀人犯罪行为),利用危险手段进行的杀人或伤害行为(包括制造空难、大型陆地交通工具事故、投毒、利用杀伤力很大的枪支武器进行杀人和伤害犯罪等),以及群体性暴力犯罪(像黑社会组织之间进行的火并行为,利用爆炸物进行的犯罪)等。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普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劫持航空器、绑架人质等恐怖性犯罪行为将会增加。鉴于暴力犯罪严重化的情况,国家应当调整涉及暴力犯罪的刑事政策。

首先要增加打击的有效性。我们通常仅强调打击的力度,却忽视了打击的有效性,即打击重点不准确,平均使用警力,或者轻重混淆,结果虽然投入很大力量,但是,效果并不明显。为此,要增加投入,坚定地贯彻打击具有暴力性质犯罪的刑事政策,通过有效打击这类犯罪,震慑其他犯罪分子,阻止他们的犯罪活动。应当根据“重重轻轻”的原则调整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活动,从轻处理轻微犯罪行为。

其次,要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暴力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在新的形势下,充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认识到调解工作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健全调解组织,增加人民调解组织的经费,对人民调解人员进行心理学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水平。再次,要通过心理咨询等途径,疏泄人们的消极情绪,帮助人们调整心态,有效恢复心理平衡,避免消极情绪的激化。最后,要提醒、督促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增强法制观念、人权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避免用简单粗暴甚至野蛮的工作方式激化矛盾,引起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

3、财产犯罪严重化

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会不断提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物质需要得到满足的程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会不断增加,那些经济收入增加速度慢的人们在与其他人的比较中,很容易产生相对贫困感,并认为,自己的生活水平确实有了改善和提高,但是别人的生活水平改善和提高得更快,社会在这方面没有体现公平原则。这些使人们因为生活困难或贫困而进行财产性犯罪的可能性不断减小,而经济的发展所助长的人们贪婪欲望和享乐倾向,人们为了减轻相对贫困感、满足贪婪欲望和享乐倾向而进行的财产性犯罪却不断增加。与以往不同的是,这类财产犯罪涉及的金钱数额会剧增,从而给社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危害。例如,会产生以盈利为目的的大型卖淫集团,会发生大规模的洗钱犯罪,会进行巨额盗窃、诈骗、走私等财产性犯罪,贪污犯罪的金钱数额会急剧膨胀。

根据财产犯罪的犯罪趋势,要从几方面着手调整刑事政策。第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快改善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速度,使广大群众尽早过上体面的生活,使他们对未来的生活充满希望,避免由于对未来生计的绝望而进行的财产犯罪。第二,要完善社会财富分配机制,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实现更大的社会公平。国家既要健全税收制度,通过税收调节财富分配,又要坚决保护通过正当劳动获得的私有财产,鼓励人们通过正当劳动致富,培养人们形成恰当的财富观念,坚决打击违反法律强取豪夺的狭隘行为,不使“红眼病患者”有生存市场。第三,要健全财务和审计制度,特别是要堵塞明显的财务漏洞,健全金融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理财制度。同时,要大力发展审计业务,加强对各个部门财务的审计监督,尤其要重视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时的财务审计制度,不通过审计的干部不提拔、不调动;在审计中发现违法犯罪问题的,要严格依法处理。第四,要加速金融财务部门的犯罪预防工作。既要加固财务金融部门的安全装置和设备,更要引进、采取新的技术措施,例如,运钞车的卫星定位监控系统、财务部门的远距离报警系统等,增加财产犯罪的难度。

4、女性犯罪增加

女性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女性参与市场经济的程度加深,成年女性日常生活中在经济方面对男性的依赖性减弱,女性的社会角色进一步发展变化,例如,在社会生活中的独立性不断增强;由于经济方面的激烈竞争,女性的阴柔和慈爱的母性特征会弱化,而竞争好斗的男性特征增强,女性男性化的趋势在城市中似乎更加明显;角色冲突增加,许多女性将会在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方面遇到困难。所有这些因素,使女性犯罪的数量增加,同时,也使女性犯罪的种类和严重性上升,女性实施一些新型的、给社会带来更加严重危害的犯罪,也会涉足一些过去主要由男性犯罪人实施的犯罪活动,突出的像女性实施的暴力犯罪,不仅数量增多,而且某些个案的暴力化程度甚至超过男性,这是女性性别特征被严重扭曲的重要反映。

根据社会中女性犯罪的发展趋势,要在刑事政策的调整方面注意下列问题:第一,通过各级妇女组织,引导妇女确立恰当的性别角色。新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也引起妇女的性别角色定位不准的偏向。在一些不恰当的舆论宣传影响下,传统的女性性别角色受到严重的挑战,女性男性化倾向日趋严重,女性的性别特征不断削弱,这种偏向是造成女性暴力犯罪增加的重要深层原因。因此,要恰当地重塑女性的性别角色,恢复女性本来的性别角色和性别特征。第二,在监督制约方面要男女平等。现在,妇女从事的职业种类越来越多,担任重要职位的妇女也越来越多,这种现象并没有什么不好。但成问题的是,对握有一定权力的职业女性的监督制约方面,却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发生同样的事情后,如果是男性,就可能构成严重的问题,但如果当事人是女性,就有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女性的这种侠义精神,可能会助长女性的违法活动,使人们不容易尽早发现女性的犯罪行为。

5、未成年人犯罪成人化

未成年人进行的普通刑事犯罪。在这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方面,除了犯罪的主体不够18周岁这个法定成人条件之外,其他构成条件与由成年人进行的普通刑事犯罪没有什么区别。由于犯罪人年龄较小,体力较弱,知识经验不足,缺乏自我控制,容易受别人的暗示和影响。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也表现出与此相适应的一些特点,例如,犯罪后果不是很严重,容易进行群体性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缺乏周密的策划和准备,犯罪活动中的高智力特色不很明显,体力性财产犯罪、暴力犯罪较多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由于以电视为代表的大众传播媒介的消极影响,未成年人犯罪逐步表现出一些成人化的特点,犯罪活动中的智力特征日益明显,后果严重的犯罪、单独作案的犯罪等数量增加,犯罪活动中的计划性、准备性等特征也很突出。为此,要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通过调整刑事政策增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解决促使未成年人犯罪增加和未成年人犯罪成人化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6、刑事政策的国际化和国际合作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加,跨国家、跨地区的国际性犯罪大量增加。特别是毒品走私、武器走私、拐卖人口、金融诈骗、洗钱等方面的国际性犯罪,大大增加。针对国际性犯罪增加的趋势,应当注意刑事政策的国际化问题,在打击和控制国际性犯罪方面,开展更加密切和有效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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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白建军,刑事政策的运作规律[J],中外法学,2004(5)

[18]李素颖刘虹妮,。轻轻重重。的趋势与我国刑事政策的取向[J],河北科技大学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2)

[19]蔡道通,论。放小。的刑事政策[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20]龙宗智,论我国转型期规制经济的刑事政策[J],法学,2005(1)


本文关注:当前中国社会刑事政策研究,当前中国社会刑事按键违法犯罪特点,当前中国社会应采取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