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死刑复核的相关法规与解释

2012-06-22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为严厉的一种,人们称之为极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所以,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所以,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要完成两项任务:第一就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不是适当,程序是是不是合法;第二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

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的确是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是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者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送报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去核准。

本文关注:死刑复核的相关法规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