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

北京刑事律师解析非法实物证据

2015-01-12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为了准确把握这里的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范围,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 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第一个条件:“收集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搜查、扣押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而且也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等问题。一旦侦查取证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符合了非法实物证据的第一个条件。
2、 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第二个条件:“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95条第2款对此规定,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由于物证、书证的客观性较强,通常是定案的重要证据,因此实践中对物证、书证的排除要保持慎重的态度。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如果收集实物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等基本人权的严重后果,就可以被视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3、 关于“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法律并未实行绝对排除,而是允许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实践中,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例如,对于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警察在非紧急情况下进行强行无证搜查,破门而入取得了相应的物证、书证,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引起了当事人家属的强烈抗议,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不能也不允许通过补签搜查证的方法进行补正,相应地,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过,如果警察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无证搜查,取得了相应的物证、书证,就可以对无证搜查作出合理的解释,相应的,取得的实物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过在此种情况下,对于“紧急情况”的存在,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无证搜查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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