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策略

北京刑事律师解析刑讯逼供的其他非法方法

2015-01-1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非法方法。为了准确把握这里的其他非法方法,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 关于“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遭受痛苦的方法”
“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比较容易理解,对于“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实践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刑讯逼供案的规定,即“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应当认定为与刑讯逼供相当的非法方法。
正是由于被告人在肉体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才导致其丧失意志自由,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这种做法直接违背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原则。对于此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讯问人员一方面对被告人进行肉体折磨,另一方面进行引供诱供,极易迫使被告人作出虚假供述,导致错案发生。
2、 关于“其他使被告人在精神上遭受痛苦的方法”
实践中,有些非法讯问方法并不直接折磨被告人的肉体,而是主要表现为对被告人进行精神折磨,或者给被告人服用药物,这种“精神层面的刑讯逼供”,更能直接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虚假供述,极易导致错案的发生。
3、 关于“采用引诱、欺骗方法收集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除了禁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威胁等取证方法外,还禁止以“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但并未将以“引诱、欺骗”方法收集的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畴。这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引诱欺骗的含义及标准不好界定,讯问和询问中很多涉及心理较量的语言、行为和策略,都不可避免的带有引诱和欺骗的成分,在法律限度内伙子经法律许可的威胁、引诱也并不构成违法。如果将这些讯问、询问方法都视为非法,进而将相关的言词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将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冲击。
尽管如此,并不意味着采用“引诱、欺骗”方法取得的证据能够被法庭所采纳。通过引诱欺骗方法取得的证据极有可能是虚假的,以之为基础认定的案件事实极易导致错案发生。因此,从证明力的角度看,因其虚假而不能将此类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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