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

人民检察院移交的主要证据范围如何确定

2013-02-20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主要证据包括: (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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