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

逃避追缴欠税款 主动悔罪被从轻

2013-02-11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逃避追缴欠税的案件,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被告人吴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8万元。

2005年3月,吴俊经注册成立了一家废旧塑料收购站,购入再生塑料颗粒再将其出售。丹江口市国家税务局认定该收购站销售的“再生塑料颗粒”是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范畴,应补缴增值税。丹江口市国税稽查局将税务稽查结果告知吴俊后,吴不但不主动履行税款清缴义务,反而于2006年5月将其在丹的资产变卖后离丹,逃避欠缴的增值税额。2007年8月15日吴俊回丹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补缴清欠缴的税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俊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采取变卖转移资产的方式,逃避追缴欠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但其能够主动悔罪,投案自首,补缴齐所欠缴的税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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