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构成要件、量刑和界定标准

2013-02-11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田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出口创汇,增强国内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当企业将已经征收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时,国家把已征税款再退还给企业的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所谓‍“‍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所谓‍“‍其他欺‍骗手段‍”‍是指:(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由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界定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1)在犯罪主体方面,偷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偷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

(2)在犯罪的主观方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同为故意犯罪,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偷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3)在犯罪客观方面,偷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有些纳税人虽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数量上以少报多,在价格上以低报高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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