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企业家与刑事犯罪

2015-01-12

一、企业家刑事犯罪呈现的特点

所谓刑事法律风险,指企业或者企业家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以及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受伤 害或者损失所必须面对的风险。 中国传统上重农抑商,实行小生产经济,虽然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着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典, 但却缺乏同等完备的民事法律制度。当时的民事活动,主要依赖人们的道德观念去约束,因此诚信便 是古代商人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只有遵守诚信的商人,才能将生意做大,也才能将生意做得更长久。 正因为如此,在中国的商业历史上,一直缺乏以严密、细致的契约来约束交易双方的传统,虽说也有 不少“百年老字号”,但其大多数属于代代相传的家族小手工作坊,也很少出现能够延续许多代人的 名门商贾或者大型企业。 如今中国已经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法律从来没有像今天如此之多。同时,中国社会已经开始从 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合同交易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手段,中国的企业也开始与世界发 达国家的企业同台竞争。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企业家们既经受着市场经济的考验,也面临着法制观 念的考验。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企业家,作为一个集财富与名望于一身的优秀企业经理人群体,无论是大型 民营企业老板还是大型国有企业的成功企业家,触犯法律而深陷囹圄的事件层出不穷。当然,我们从 来就不认为企业界的犯罪要比其他阶层更加普遍、更加难以遏制,事实上,企业家犯罪现象只是一些 低概率的事件。但问题在于,在当今社会里,人们更愿意接受基于生存需求的普通违法犯罪,却不能 宽容政府任命的腐败和低效的国企领导人,至于那些依仗权力庇护、牟取万贯家财的商界名流则更是 令人深恶痛绝。企业家违法犯罪往往被社会广泛关注。在权威媒体和门户网站上几乎每个星期都会出 现关于企业家涉嫌违法犯罪的醒目标题。不是这个被双规了,就是那个被逮捕了,抑或这个上法庭 了,那个下判决了。这反映出中国的企业家们还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观念,他们还不习惯于 用法律的思维、在法制的框架之内去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对于有可能遭遇法律风险的民企老板而 言,重要的是,尽快调整市场策略和营利手段,不再谋求权力的庇护或者收买权力大发横财。他们如 果在这一点上不能保持清醒——伴随着艰难的法治进程,前方的路将有更多的陷阱和风险。 企业家犯罪有如下特点: 1.国企高管涉嫌金额巨大 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仅二〇〇九年一年就有近百例这样的知名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国有企业 高管差不多占据了一半的席位,涉案金额之高令人瞠目结舌,作案的时间大都不超过三年。已经基本 查明的31位国企领导人人均涉案金额高达一亿以上,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30位国企高管人均贪污、 受贿三千多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9位国企高管人均挪用公款一亿四千多万元。和数十位国企高管的涉 嫌犯罪一样,同样有四十多位民营企业家在2009年落马,这亦成为中国商界传奇中的最新篇章。 2.民营企业家普遍 身价逾亿元或者涉案金额逾亿元的“落马富豪”多达36人以上。比如,曾为“国内首富”的黄光 裕夫妇,福布斯富豪、曾为“湖南首富”的吴志剑,有浙江“舟山首富”黄善年,上海“公路大王” 刘根山。有浙江80后“富姐”吴英…… 3.这些涉案企业家大都曾得到过很高的政治地位 仅在36名涉案国企企业家中,就有曾任中央候补委员的陈同海,曾任中纪委委员的康日新,曾经 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李经纬、张家岭、陈鹏飞,还有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张春江…… 4.大多涉案企业家都是集各种奖项荣誉于一身

有曾获“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的王奉友,曾获“中国改革十大新闻人物”的陈相贵;有曾获 “中国房地产经纪风云人物”的刘益良;有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的向世全;有曾获“年度 经济人物”的“资本狂人”顾雏军…… 5.涉案企业家所属企业规模及社会影响力都十分巨大 这些涉案企业家领导的企业不乏无论在业界还是公众视野中颇为显赫、成功的著名企业,比如, 中国移动、国美电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首都 机场集团公司、安徽古井集团、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6.国企高管和民营企业家犯罪类型不同且罪名相对集中 由于我国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同时并存,因此我们的企业家也分为国企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两大 不同的群体。由于所有制不同,两大不同的企业家群体的行为特征也具有明显的不同。 国企企业家都具有国家干部的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群体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大多属于 职务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等。 民营企业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个人的利益与企业利益几乎是完全一致的,因此这 一群体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大多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行贿罪、 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贷款诈骗罪、偷税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 质组织罪等 7.企业家往往同时触犯多个罪名 比如,国有企业高层领导手中握有广泛的权力,但缺乏有效的抑制和监督,对国有资产的侵占和 滥用往往是形影相随的。因此,国有企业高管经常同时涉嫌构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而民营企 业家因为其自身利益与企业高度的一致,企业诸多不合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往往最终都落在民营企业家 一个人头上,尤其是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要构成该罪,其手下员工所参与实施的犯罪悉数都 会落在老板的头上。 二、企业家犯罪发展趋势 1.犯罪年龄趋于中年化。 2009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或者被调查的民营企业家,初步统计影响巨大的约有35人,年龄最大的 60岁;年龄最小的31岁,平均年龄46.04岁。这与之前公司、企业职务犯罪年龄偏高的现象相比,犯罪 年龄低化逐渐成为趋势,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一些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型干部逐步走上 领导岗位,此类人员犯罪也就随之逐年增多。 2.窝案、串案、共同犯罪日趋严重 某企业一个人涉嫌违反犯罪,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一大片人跟着落马。而且这种现象日趋严 重,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如原云南玉溪红塔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褚时健犯罪,同案的还有集团副董事长 兼副总裁乔发科、集团总会计师罗以军;原深圳市城建集团董事长李育国,因其索贿买官,又造成下 属企业总经理马胜芳贪污、行贿受到法律的制裁;原安徽省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除董事长王效金 受贿犯罪之外,还牵出多达11位企业高管涉案;原德隆集团总裁唐万新、原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张华等犯罪,都涉及众多企业高管同案受审;而那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以传销 手段非法经营的犯罪,企业核心高管几乎被“连锅端”,涉案人数动辄十多人甚至数十人。 3.犯罪手法复杂 随着近年来国企改革的深入,国企的生存发展状况也日趋复杂,与之相伴随的,是国企职务犯罪 手法的复杂化。 公司、企业职务犯罪的一些常见的犯罪手法有: 财务人员通过伪造合同、涂改帐面、虚假报销、编造支出等方式贪污、挪用公款; 利用“小金库”管理上的漏洞,大肆贪污、挪用或集体私分“小金库”资金; 利用掌握某些业务审批权、销售权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好处费; 利用负责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来收受贿赂; 在与其他企业、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时,利用职权虚报业务支出进行贪污或者让利给对方,从对方 获取巨额回扣、好处费;在受委托追缴企业欠款的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截留、侵占、贪污公款;利 用内部核算之机,故意降低下属单位上缴利润基数,侵吞、挪用公款;利用外销货款回收失控的机 会,截留公款进行体外循环,用于个人营利或借给亲朋好友进行资金周转。 三、造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原因 (一)企业家自身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界限认识不清 许多企业家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做最后陈述时总结自己犯罪的原因,总会把“不懂法”作为辩护的 一项理由,请求法庭能够对自己给予从轻判决。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制事业的发展和多 年的普法教育,这样的理由已经越来越不会成为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决的理由了。事实上,在许多情 况下,即使他们不懂法,也应该懂得最基本的对与错。比如贪污、受贿,再不懂法,起码也应该知道 贪污受贿是可耻的,是见不得人的。因此,对于许多贪污、受贿的企业家来说,他们犯罪的根源并不 在于不懂法,而在于法律意识淡薄,藐视法律,甚至是挑战法律。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家,他们确实既不懂法,又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无法预见或者判断当时行 为后果的严重性,一时利令智昏,结果非常令人遗憾地走上了犯罪道路。如有着“中国太阳能之父” 之称的原清华大学教授、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薛祖庆,将其他公司购买清华 阳光股份[3.54 2.61%]的100万转入私人账户并借亲属购房,并且一直没有归还,结果多年之后案发, 被以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又如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郑俊怀,据称其年薪和期权奖励高达800多万元,却为了区区蝇头小利,挪用公司公款至其他公司炒买 股票,最终不仅鸡飞蛋打,也丧失了自己原有的尊严和荣耀。 许多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以致最终误入歧途。比如, (1)许多民营企业家分不清自己个人资金和民营企业资金的差别,“公款”、“私款”不分,自 然人和法定代表人不分,往往利用自己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取用企业资金,却拿去办自 己个人的私事,结果触犯法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如原广东金正集团董事长万平、原健力宝总裁张海、 原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总经理郁知非等; (2)有的民营企业家,无视企业管理制度,在自己控制的多家企业之间,随意调拨使用资金,结 果触犯法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如原科龙集团董事长顾雏军、原深圳华茂实验学校董事长王庆茂、原爱 多老板胡志标等; (3)有的职业经理人,自认为自己为企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居功自傲,不经企业决策私自贪占挪 用,擅自动用老板的“奶酪”,最终老板一发怒,职业经理人就得坐牢,如原浙江鹰鹏化工有限公司 总经理应明明、原佛山市顺德区天德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学等。 2.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 (1)官商勾结谋取不正当暴利 在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构成或者涉嫌构成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 员行贿罪等罪名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行贿行为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最主要表现之一。 (2)结交社会不正当势力,非法经营企业。 一个企业在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必然渴望有强有力的势力作为后盾,以便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 动。或许开始只是为了想方设法争取自己的正当权利,比如雇用黑恶势力追讨欠款,到后来可能发展 为利用这些黑恶势力垄断某一地域或行业的生产已经,进而触犯刑法涉嫌犯罪。 3.人性弱点 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其情感是十分复杂微妙的。亲情、友情、爱情交织在一起,形成一个剪 不断理还乱的情感世界。 (1)亲情 廉洁,不仅社会环境很重要,家庭环境也非常重要。对于许多国有企业负责人来说,如果没有一 个廉洁的家庭环境,那么企业家要做到廉洁自律也很难。国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其中涉及妻子、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参与犯罪或者共同犯罪的现象十分普遍。国有企业负责人如果不能正确对待亲情, 没有一个廉洁的家庭环境,那么也很有可能陷入腐败犯罪的泥沼,最终必然害了自己,也可能毁了家 庭。 (2)情感生活 生活作风问题往往与腐败犯罪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企业家生活作风腐化,不仅自己需要 挥霍大量金钱,而且往往还必须满足另一方异性对金钱、财物的巨大需求。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很难 用自己的合法收入来满足这些非份行为的要求,于是便难免将黑手伸向了公款,或者走向以权谋私、 收受贿赂的犯罪道路。 (3)陋习 赌博,自古以来就被视为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行。赌博并不产生社会财富,反而空耗时间,消耗财 富,更消磨着人们的意志。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一旦染上赌博的恶习,就很可能走上一条罪恶不归 路。 如广东省天龙集团总经理谢鹤亭,因参与豪赌贪污公款1020万元;原湖北省政府驻港澳办主任、 宜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荆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辉记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金鉴培, 因豪赌贪污、挪用公款折合1.5亿多人民币;原陕西省西安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周长青,因豪 赌贪污、挪用4843万元人民币。最终,这几位参与豪赌的赌徒,不仅赌输了自己的人生和前途,而且 都被判死刑,赌掉了自己的生命。 (4)虚荣 企业家们往往集名誉地位于一身,来自社会各界的表扬和吹捧,难免会使人飘飘然起来,长此以 往,无意间已脱离群众,甚至居功自傲,心理失衡,很容易滑向犯罪的深渊。 (二)企业经营管理原因 1.企业管理制度不科学 一些企业家通过多年的努力和打拼之后,终于建立起自己的企业王国。在企业做大做强的情况 下,没有即时采用更加适应大企业经营的管理制度,往往一些企业的管理走向个人独裁、家长制、集 权管理模式,离现代企业制度渐行渐远。企业在管理上越集权,企业家的责任越重大,其触犯法律的 概率也就越高。如三九企业集团创始人、原总裁、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赵新先,其个人意志主导着整 个三九集团。在规模最庞大的时候,三九拥有的下属企业多达600余家,其中赵新先知道的或者希望保 留的布道200家,其他的近400家企业实际上成了他的包袱。在他下决心“充分放权给下属企业”的管 理策略下,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无法完全被了解,财务黑洞越级越多,三九集团最终陷入了极大的困 境。在赵新先不得不推出三九集团的管理层之后,在清查企业账目过程中,赵新先涉嫌滥用职权构成 犯罪的问题也暴露出来。 2.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 企业在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财会制度等方面不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及其直接负领导责 任的企业家们将面临很多法律风险,轻则构成一般违法,严重的可能构成形式犯罪。 (三)企业及企业家外部原因 1.社会风气 在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难免有人不遵守经商之道,腐蚀拉拢官员,官司勾结,不择手段 地谋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这些所谓有很大“背景关系”的一些竞争对手在商业活动中得到了特 别关照。一时间春风得意、生意兴隆。在这种的社会风气下,一些原本想中规中矩地合法经营的企业 家们,可能为了企业发展需要,也不得不采取同样的手段。 2.政策及体制 仍处在社会转型剧烈,很多政策、制度处在探索改进过程中的社会里,由于政策、体制中的很多 不合理,不完善的措施制度,导致扭曲人性的本能反应。尤其是国有企业领导,许多国有企业在其做 大做强的过程中,国企企业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居功至伟。可是由于目前我们的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国有企业薪酬分配机制仍不甚完善合理,致使一些企业家内心失落、心理失衡,便怀着侥幸心理 想给自己捞回一些,最终却导致自己身陷囹圄。褚时健、劳德容等就是此类典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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