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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提醒您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5-01-12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13691496873

(一)灵活应对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 中国向来有重口供轻物证的司法传统,由于长时间的历史沉积,执法理念上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 的转变,在某种程度上口供仍然是“证据之王”。再加之司法系统办案经费和办案人员素质的限制, 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违法取证的情况屡禁不止。最常见的问题是刑讯逼供和诱供骗供。 1.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 为。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刑讯逼供直接侵犯了 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进而妨害了司 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我国虽然法律明文禁止刑讯逼供,刑法也特别设立了刑讯逼供罪,但是刑讯逼供行为的查证是十 分困难的,有很多情况,我们明明知道供证肯定是通过这种违法手段获取的,但苦于没有足够证据证 实,也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不能说了。 我们没办法制止刑讯逼供,但我们可以尽可能地保存刑讯逼供的客观证据,并大胆告知律师或者 直接向检察院、法院进行控告。 2.骗供、诱供 侦查机关还可能用欺骗性或者诱导性的讯问,非法获取对案件侦破有利的供证。这种违法取证的 手段颇为隐秘,陷阱的设计颇为巧妙。尤其是在行贿受贿之类一对一的案件中,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 视。 比如,有的办案人员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说“你的问题不大,只要你主动承认并交代清楚事情,马 上就能放你回家。”“你只要把赃退了,就能撤案,顶多按照违纪处理”,当骗到你的有罪供述、悔 罪书之后,整个案件的证据链条完整了、证据确凿了。这时你到法庭上再想翻供,已经为时已晚了。 多半会认定有罪。 再比如,有些素质不高的办案人员,可能通过提出一些封闭性答案的问题,诱导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供述。此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是就承认,记不清楚就答记不清楚,不是千万不能随便回 答。 (二)清醒认识“翻供”的法律后果 翻供,顾名思义,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从性质上 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来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 翻供可能存在很多原因,可能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也可能确实是为了纠正之前错误的供述。但 是,除非有正当合理的翻供理由,比如之前供述是刑讯形成的,并且刑讯逼供查证属实的,一般情况 下,翻供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是十分小的。而且,如果之前有主动投案情节的,如果在开庭前翻供 的,将不能够认定成立自首。 (三)慎重选择代理律师或者辩护人 选择合格、适合的律师为自己辩护也是赢得最佳辩护效果的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在众多的 律师当中进行选择呢?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首先应确定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 查询律师事务所有无合法的经营资格,查看律师是否为持有律师执业证的真正律师。持有实习证 的实习律师和无证的律师助理是不能独立代理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的。注意该律师及所在事务所是 否有不良执业记录。没有执业资格证或者不良记录累累的所谓“律师”,无论他怎么承诺结果,怎么 宣传他的人脉关系,建议还是不聘请的为上。 2.深入交流 在初步选定律师后,要与律师进行深入交流,了解他的业务能力和人品。在交流中要听律师讲 解、分析案情,虽然委托人的法律知识不如律师丰富,但也不能完全依靠律师,要自己掌握一定的法 律常识,这样对律师的讲解也能明白一二,从而判断他的分析是否到位。 3.签好协议 选好律师,也要签好协议,协议当中要对委托律师的代理事项、权限、义务、收费标准和方式、 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拒绝律师私自收费的要求,索取发票。 (四)认真配合辩护人完成整个庭审活动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与其说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不如说是搭档、合作伙伴的关系。因为,整个 庭审要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光靠律师是无法完成的。委托人既不能不信任辩护人,也不能完全指望 辩护人一切都全权代劳。在庭审中,存在一个律师与委托人配合与互动的过程。这一过程配合得好, 配合得默契,开庭出来的效果就好,否则开庭过程一塌糊涂,毫无章法,必然会影响法院最终做出的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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