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能为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2015-01-12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这一条文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所能进行的工作。很多嫌疑人在被羁押时,难免恐慌无助。在面对公安机关这一强权时,对于如何在法律框架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不可知。此时,律师便可以通过会见,为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为嫌疑人树立信心。

首先,律师可以向嫌疑人了解所涉嫌罪名的事实情况,了解是否实施了所涉嫌的案件。律师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机关讯问时是如何交代的,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判断侦查机关的羁押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决定适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其次,律师可以为嫌疑人分析讲解所涉嫌的罪名,分析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用深入浅出的语言为嫌疑人讲清楚法律是如何规定,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最后,律师可以告知嫌疑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此条的规定,律师可以告知嫌疑人有权利做无罪的辩解,有权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律师也可以向嫌疑人讲清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此外,还包括申请回避、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律师都可以通过会见告知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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