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劫

控方对盗窃犯罪案件的取证途径方法

2012-06-22

控方对盗窃犯罪案件的取证途径方法

第一,勘验盗窃案件现场。在盗窃案件证据收集过程中,勘验现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收集方法,勘验的对象是与盗窃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目的是为获取与盗窃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各种物品和痕迹。盗窃案件的现场是盗窃犯罪嫌疑人实施一系列盗窃行为的地点和场所,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如以案发后有无其他人员进入现场为标准可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以有无伪装为标准可分为真实现场、伪装现场和伪造现场;以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为标准可分为盗窃现场、窝藏赃物现场、销赃现场;以发生的犯罪事实的地位为标准可分为主现场和关联现场。

盗窃案件发生后,很多被害人因为缺乏现场保护意识,极有可能破坏现场;另外,很多现场涉及到公民个人权利问题。鉴于以上原因,无论是哪一种犯罪现场在勘验时都应遵循迅速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合法的原则,决不能推诿拖拉、粗心大意、主观臆断,更不能违法勘验现场。

勘验现场应遵循下列步骤:一是做好勘验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现场访问工作,了解盗窃案件的发生、发现和保护情况。尤其是案件发生后有无其他人员进入现场,是否有破坏或变动,原因是什么,能否恢复原状等。二是依据现场的大致情况制定出勘验现场的计划,确定现场的大致范围以及重点部位,并确定勘验的先后顺序。首先确定盗窃案件的中心现场,即盗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其次确定围绕中心现场的外围现场,如出入的通道,停放交通工具的地点,守候埋伏的地点等。依据确定的现场情况进行勘察时要确定先后顺序,原则上依据便于获取相关证据、便于保护证据,尽量不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的要求来进行。三是开展勘验工作。对盗窃现场的地面上的痕迹、空间的痕迹做出静态和动态的观察,以发现各种细微的痕迹物证。同时勘验时注意不要破坏各种痕迹物证,在勘验过程中,注意收集证据并确定下一步的侦查方向。

第二,询问受害人。受害人陈述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它不但可以直接证明某些犯罪事实,而且也可以为了解案情获取盗窃案件的其他证据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因次,在盗窃犯罪案件中,要对受害人进行认真的询问,尽量做到准确细致。另外,还要考虑到盗窃犯罪受害人的不同心理特征,在询问是要做到既严肃认真又要和蔼,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真实的情况,如多报财产损失等。询问受害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询问被盗的时间和地点,尽量做到准确具体。二是要询问财产被盗的经过和所见到的情况。如有的受害人夏天开窗睡觉时见到盗窃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而不敢吭声,可能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情况,要注意询问。三是要询问被盗财物的种类、数量及特征等,以便于将来发现和控制该财物。四是询问案发前后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变动情况,并查明原因。五是注意询问其他获取该案证据的线索情况,如谁有可能了解家中财产状况,家中钥匙是否脱离过自己的控制等,这些情况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有助于其他证据的发现和调查,有时甚至对查清主要犯罪事实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的一位朋友李某曾作为盗窃案件的被害人向证据调查人员详细阐述了丢车的经过及重要线索,对于查证案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李某于1999年6月从邻居江某兄弟二人手中购得一辆手续齐全的轿车,车价10万元,李某先交9万7千元,待办完手续后再补交3千元。一周后的一天,李某将车停在楼下,回家中取东西。等他下楼时,发现车不翼而飞,前后仅5、6分钟。于是他向公安部门报了案。侦查人员在丢车现场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也没有任何目击证人。后来他们详细询问了受害人李某买卖车的情况及丢车经过,李某提供了江某兄弟和他住同一个单元,近期他们两个债务缠身,同时怀疑他们留有备用钥匙。据此线索,侦查人员对二人进行了调查,后来他们承认了盗车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从其姐家中起获了赃物。在本案中受害人李某的陈述对查证犯罪事实起了关键的作用。因此,在盗窃案件的证据收集过程中,证据调查人员应认真对受害人进行询问,以获取各种有价值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三,询问证人。盗窃行为本身最明显的特征是秘密窃取,因此,绝大多数盗窃案件没有目击证人。虽然直接目击盗窃行为的证人不多或没有,但是可能有一些人对案发前后的某些情况有所了解,也有可能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证据线索,所以,证据调查人员对这些人也要认真询问。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收集相关的证据线索。一是了解案发前后有无可疑人员在盗窃现场活动,有何衣着体貌特征,可疑人员的口音、方言和谈话内容,有无可疑车辆等。上海市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某银行职员刘某在办理储蓄业务时,发现一名老年储户王某依次取出美金10万元,便萌生了盗取该笔财产的念头。他打造出多把和王某家的门锁钥匙相类似的钥匙,打开了王某的家门,发现钱在家中一个上着锁的皮箱里,他并没有急于取走,而是又买了钢锯和一把同型号的锁,再次来到王某家中,锯断了皮箱上的锁,换上了自己带来的锁,仍未取走钱。他回家后修好了锯坏的锁,又回到王某家中换回他自己的锁并取走了里面的美金仍按原样锁好。过了一个多月后王某才发现美金被盗并报了案。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详细考察,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受害人也提供不出别的线索。侦查人员便将重点放到对周围邻居的调查上,其中一人提到了曾见到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在附近出现过两次,并描述了它的体貌特征。侦查人员画了模拟像,散发到附近居民手中。后来刘某自鸣得意的到附近察看情况,被群众发现报了警,后刘某交待了作案经过,侦察人员从其家中起获了赃物。在本案中,刘某未留下任何蛛丝马迹,作案手段奇异诡秘,思维沉着冷静,似乎具备惯犯的特征,但实质上是初次作案。如果没有对周围群众的访问,该案是很难侦破的。二是询问案发时有无异常响动。如人走动的声音、撬门声音、切割声音等。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同事、朋友、邻居、亲戚等知情人员要进行调查访问,从而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历史或生活习惯,了解其最近有无异常表现,如支出明显大于收入,频繁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等情况,从而为获取其他证据提供重要线索。

第四,讯问盗窃犯罪嫌疑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和其他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因而,对盗窃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也是收集证据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要充分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这直接关系到今后讯问效果的好坏甚至是成败问题。具体做法是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对已知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应了如指掌,详细全面的掌握。另外还要了解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了解其个人的习惯和素质。二是在初步了解已知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讯问盗窃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计划。主要包括讯问案件的简要情况,目的和要求,讯问的重点内容,讯问的步骤和方法、技巧,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及对策等。该计划也可以依具体情况作随时变动。三是讯问有关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在讯问盗窃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应依据制定的计划采用适当的策略和技巧去了解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身份情况、家庭成员情况、社会关系、有无前科等。这是讯问所有犯罪嫌疑人所必经的程序。其次是要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听取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的辩解。第三还要注意在被讯问人承认有罪的情况下,应及时搞清盗窃犯罪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如犯罪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手段、获取赃款赃物的数量及下落等,以便查证犯罪事实和收集其他证据。对于团伙作案的,应查明各个盗窃犯罪嫌疑人在该团伙中所起的作用,因为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讯问盗窃犯罪嫌疑人时应同时讯问其犯罪的动机,查证有无酌情从轻、从重的情节,如为了给孩子治病而被迫盗窃和为了吃喝玩乐而盗窃在将来量刑时都是要考虑的情节,需要证据调查人员去核实。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可以收集有关犯罪事实和情节的各种证据,当然,仅凭这种供述并不能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需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

第五,搜查和扣押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在盗窃犯罪中,赃款赃物、作案工具是重要的物证形式,因此,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及时采取公开的或秘密的形式依法进行搜查、扣押,以搜集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搜查和扣押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禁止各种违法的搜查和扣押,以防止使获得的证据丧失证据能力。二是根据搜查对象和搜查目的制定出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的搜查方案,防止漫无头绪和出现不必要的混乱现象。三是搜查行动既要迅速,又要准备充分,时机成熟马上进行,以防止赃款赃物被转移或销毁。但时机不成熟应避免仓促上阵,打草惊蛇。四是对搜查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及时依法采取扣押措施。五是对已获得的赃款赃物应力求找到失主,与失主的报案材料相核对。对无法获得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要尽力查明其下落,如被毁掉则尽力查到被毁痕迹,如赃款被挥霍,应力求找到购买的物品,赃物被变卖的,应力求找到买主,取得原物或相关证明。

第六,辨认。辨认也是盗窃犯罪的证据调查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方式。常见的辨认种类有:对盗窃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失窃物品的辨认等。辨认的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但需依法进行。

第七,鉴定。鉴定是很多案件中采用的收集证据的方式,盗窃犯罪案件也不例外。尤其是对盗窃犯罪中各种痕迹物证的科学鉴定更是证明盗窃犯罪相关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进行痕迹鉴定,主要是针对盗窃现场的各种遗留痕迹进行鉴定。首先是对指纹进行鉴定,有些盗窃案件的犯罪现场留下了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指纹,而指纹作为物证对证实犯罪和查找犯罪嫌疑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几年计算机的广泛运用及联网,对收集的指纹和各种储存的指纹档案可以快速比对,大大提高了证据的运用效率,因此,证据调查人员在盗窃现场要千方百计的寻找犯罪嫌疑人遗留的指纹,不要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其次是足迹鉴定。在盗窃犯罪现场同样也会留下各种足迹痕迹,如赤脚足迹,鞋印,袜印等。证据调查人员可据此推断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态、步幅等特征。有时也可以据此追踪犯罪嫌疑人。现场遗留的赤足印可以直接作同一认定,而鞋印、袜印则只能作为证据线索加以运用。第三是工具痕迹鉴定。盗窃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往往利用各种工具撬门、撬锁、爬窗、翻墙等。这样就不可避免地留下各种工具痕迹,如擦痕、剪切痕、挤压痕等。因此,在盗窃犯罪的证据收集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现场的各种工具痕迹并进行鉴定;对各种遗留痕迹物证进行同一认定,以确定或排除盗窃犯罪嫌疑人是否出入现场或是否使用相关的作案工具。对赃物价值的鉴定是将来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用其证明盗窃数额。以防止受害人多报价值或犯罪嫌疑人少报价值导致对盗窃数额的错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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