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北京刑事律师之赵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2012-06-22

赵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作者: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郭立锋律师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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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依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接受被告人赵某某的委托,依法出席法庭为被告人赵某某辩护,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系防卫过当,理由是:

证据显示,本案事实是被害人李某、袁某等六人首先非法闯入被告人赵某某的住处,并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而后赵某某是出于自卫才拿刀反抗的,虽然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支持上述事实的证据是:1、被告人的供述。根据赵某某的口供,自己因为溅水问题被对方辱骂,也骂了对方,自己在进屋后李某、袁某等六人先后进屋,对赵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赵某某危机之中抄起一把菜刀一顿乱砍,辩护人认为,此时赵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如果有问题,问题仅仅是防卫的程度是否适当的问题。在六人逃跑后赵某某又追出砍人,属故意伤害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这一后续行为所造成的伤情。但分析李某、袁某二人的伤情,符合“混战之中不曾防备”的特点,即在混乱的殴打场面中,不清楚对方使用了足以严重伤害自己的工具而未作防备,由此形成的伤情一般来说出现在容易、易于受到保护的部位。李某、袁某的伤情多达八处,且集中在头面部,这说明二人被伤害时并不知道赵某某有刀,这符合赵某某供述的持刀伤人的过程,而与李某、袁某等人陈述的所谓赵某某持刀从屋中冲出对其进行伤害的过程不相符。2、刘某的证言,刘某对事发经过的描述与赵某某所说的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在听到吵架、对骂声音后,就听到赵某某的房间里有乒乒乓乓的打斗声,之後有人跑下楼了。这与赵某某的口供与刘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正是上述事实。

当然,辩护人注意到,被害人李某、袁某等六人对事发经过的描述不是这样,他们的描述是:因为溅水的问题,让赵某某慢点,赵某某就拿刀、刘某拿棍追到街上殴打他们。而且,被害人李某、袁某等六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的描述基本一致。但辩护认为,李某、袁某等六人证言可信度不高,理由是:1、李某等人证言所描述的事发过程过于突兀,缺乏基本的真实性,与之对比,赵某某所供述的事发过程自然流畅,符合常理。2、李某、袁某等六人证言在细节上充满矛盾。(1)勾伯楠说事发的暂住地是自己的暂住地,而其他五人均说暂住地是刘某某和董某某的。(2)李某光在某年4月11日的证言中说李某、袁某和自己是被拿菜刀的砍的。而其他五人均证实拿菜刀的男的打的李某和袁某,拿棒球棍的打的李某光和勾伯楠。(3)袁某某年4月10日证实,只有赵某某在打自己和李某,赵某某手中拿了一把菜刀,但是,李某的伤情除锐器伤外,似有钝器伤。(4)李某光在某年4月11日的证言中说因为琐事与刘某某、董某某的两个邻居吵起来了,与赵某某的口供能够印证。但这与其他五人证实的当时自己这一方所使用的温和、低调的语言是相矛盾的。(5)李某、袁某等六人证言在打架的细节上,有的是没有细节,有的是过于详细,在各证人都承认场面混乱、黑暗的前提下,没有过多细节才可能是真实的,而李某、袁某等六人证言游走在两极,可见,或者是有所隐瞒,或者是凭空想象。对于以上矛盾,如何理解?当然,如果一点矛盾都没有,那就是人为的痕迹过重,但如果是不应该有矛盾的地方却有了矛盾,那么就可以作为判断伪证重要参考。3、李某、袁某等六人关系非同一般,这从凌晨仍在一起喝酒不难看出,所以,虽然名义上有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两种证据形式,但实际上均为单方证据,且证人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证明力不足。4、事发后,李某、袁某等六人曾在友谊医院一起相处,并报警,有串证的足够的时空条件。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的说法能够得到证人和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支持,应予采信,依法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

二、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在溅水事件发生后,被害人一方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反而语言辱骂,使矛盾升级,过错明显,其后非法进入被告人房屋,对被告人进行殴打,使矛盾激化,其过错不容置疑,简而言之,之所以发生本案的后果,被害人本身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关于矛盾升级过程,有被告人供述、刘某、杨某证言及李某光在某年4月11日的证言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本案有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后,因赵某某在外面打工,很少回家,公安机关在开具刑事拘留手续后,赵某某一直没能到案,这一点有公安机关追逃信息表可以为证,此后,赵某某听说公安机关在查找自己,遂在父亲的陪同下到于某年4月1日长子营派出所主动投案,关于这一点,有某年4月1日长子营派出所给赵某某作的笔录为证。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法律的裁决。辩护人认为,综合公安机关追逃信息表和上述笔录以及其他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赵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一些酌定情节

被告人赵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愿积极赔偿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悔罪态度明显,主观恶性较小。

最后,恳请法庭依据本案具体情形,采纳辩护人前面提到的四点意见,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赵某某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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