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报案书
作者: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郭立锋律师
1369149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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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某某局,住所地:A市B区某路F山庄9栋。
负责人:李某某,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
报案请求:
以合同诈骗罪依法追究A市W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A市W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报案人取得土地始末
报案人原在A市C岛上拥有广Y字第3691号部队营地一块(面积为361462.42平方米)。1993年,A市C岛管理区成立,使用了上述营地作为区机关所在地。为此,经A市人民政府同意,在A市X里神前按4:1的比例调换土地给报案人(见附件一)。
(二)为开发土地进行第一次更名,因客观原因未能开发成功
报案人系部队建制,故为便于开发,将调换所得61908.34平方米建设用地更名至A市经济特区环球实业公司(下称环球公司)名下,准备以环球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因上述土地系报案人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用部队营地与C岛管理区调换所得,该土地全部地价款及其他费用被A市人民政府批准免收(见附件二、三)。其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开发成功。
(三)为开发土地进行第二次更名,落入奸商圈套
W集团、W公司为非法占有上述地块,利用形式上合法的企业,虚构开发意愿及实力,骗取了报案人及部队领导的信任。2001年6月14日,D军区相关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环球公司董事长欧阳某、A市W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W集团)董事长张某也参加了该会议。会议最后决定将上述调换土地更名到W集团(其下属A市W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W公司)名下,具体开发事宜另议。张某在上述会议的纪要上签字确认(见附件四)。
并且,为进一步蒙蔽报案人及相关领导,W集团、W公司于2001年7月5日出具《承诺书》(见附件五):报案人将上述土地更名至W公司名下后,在未同报案人或D军区房管局签订任何开发协议前,W集团、W公司不得私自和其他单位签订任何联合开发协议,不得私自将该土地作转让、抵押或其他用途。
而后,为了进一步表明“诚意”,降低报案人的警惕性,方便其犯罪行为,2001年11月27日,张某授意W公司将更名后的五本房地产权证原件(证号为:Z0574268、Z0574269、Z0574270、Z0537822、Z0537823)交给报案人(见附件六、七)。
(四)土地更名后,犯罪嫌疑人骗领新证,疯狂处置军产
W集团、W公司在上述犯罪预备行为完成后,于2006年9月向A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谎称房地产权证原件(证号为:Z0574268、Z0574269、Z0574270、Z0537822、Z0537823)丢失(原件一直在报案人手中),骗取补发新证(证号为:Z5027204、Z5027203、Z5027202、Z5027100、Z5027201)。(见附件八)
新证骗到手后,犯罪嫌疑人频频动作,违法疯狂处置军产:
1、H年2月13日,与香港Q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签订《以土地使用权抵债协议书》(见附件九),将Y房地产证字Z5027203、Z5027202号土地用于抵顶其号称拖欠的36828555元债务。
2、为W集团多家关联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总额高达8500多万元(见附件十、十一):
(1)H年12月24日,以Y房地产证字Z5027204号土地为A市海岸拓展有限公司(W集团系该公司占90%股权的控股股东)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市E支行提供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400000元。
(2)R年3月12日,以Y房地产证字Z5027204号土地为A市Q置业有限公司(张某任法定代表人)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市E支行提供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
(3)R年3月12日,以Y房地产证字Z5027202号土地为A市Q置业有限公司(张某任法定代表人)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市E支行提供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4500000元。
(4)R年3月12日,以Y房地产证字Z5027201号土地为A市Q置业有限公司(张某任法定代表人)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市E支行提供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1500000元。
(5)R年3月12日,以Y房地产证字Z5027100号土地为A市Q置业有限公司(张某任法定代表人)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市E支行提供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500000元。
(五)行为人行为性质分析
土地更名至W集团、W公司系报案人开发的需要,W集团、W公司对该土地的取得均无任何贡献,无任何实体权利,该土地使用权本身纯属军产。
足够的证据显示W集团、W公司及张某、赵某对此点非常清楚。然而,W集团、W公司及张某、赵某为达到非法占有军产的目的(主观见之于客观,其后期行为足见此罪恶目的),虚构自己开发该地块的意向及实力,骗取报案人及部队领导的信任,使得报案人将上述土地更名至犯罪嫌疑人名下,其后,在房地产权证原件均在报案人手中的情况下,谎称原件丢失,骗领新证,利用新证大肆非法处置军产,造成报案人巨额的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避免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报案人特向贵局进行举报,恳请贵局立即对W集团、W公司及张某、赵某立案侦查,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保障报案人及国家的合法权益!
此致
A市公安局
报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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