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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法律服务项目

2012-08-22

北京刑事律师法律服务项目

◆侦查阶段服务内容

(一)接受委托 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即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 接受委托后,律师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以及律师证,及时与侦查机关联系,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并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刑事。2、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9、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五)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六)代理申诉和控告 如果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审查起诉阶段服务内容: (一)接受委托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下列人员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1、犯罪嫌疑人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3、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5、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二)联系检察院 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检察院。 (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律师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四)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的案情 (五)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1、律师向被害人调查取证时需经本人同意,并且要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2、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3、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六)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法院审理阶段服务内容:一、一审阶段:1、接受委托律师可以接受下列人员委托担任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 (3)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3、会见被告人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可以向被告人了解下列情况: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6)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是否有立功表现; (8)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4、调查和收集证据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具体办法,参见第四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5、参与庭审(1)对控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对鉴定人、证人可以发问; (3)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6)法庭辩论,提出辩护意见 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二、二审阶段1、接受委托2、查阅、摘抄、复复案件材料3、会见被告人4、参与庭审5、提出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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