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

许迈永受贿案和姜人杰受贿案分析

2012-06-22

当今,贪污受贿已经成为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之一,在经济利益的诱使,愈来愈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们开始脱离他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成为社会主义大厦里的老鼠,不仅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而且对整个经济社会来说都具有极大的危害,需要法律予以严惩。

【关键字】 受贿 谋取利益 职务便利

案件一:许迈永受贿案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迈永

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利用担任萧山市副市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浙江开氏集团有限公司等14个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亿余元。许迈永还利用担任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共计人民币5300余万元。

【裁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均认为,许迈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许迈永为徇私利,不正确履行职权,违规将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许迈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许迈永虽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但考虑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许迈永归案后检举他人违纪违法线索,经查,其检举线索均未查证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许迈永判处并核准死刑。

案例二:姜人杰受贿案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人杰

2001年5月至2004年初,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城建、规划、房地产开发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857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

2001年底,姜人杰接受苏州市正基房产公司总经理顾文彬请托,使顾文彬保留下本应由政府收回的地块。后经过姜人杰的工作,顾文彬置换得另一块同等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出让,得人民币23940万元,将其中的8250万元送给姜人杰。 2001年5月,苏州市华业百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欣请姜人杰“在房地产方面给予关照”,并于7、8月间在香港送给姜人杰5万元港币。2002年5月,经姜人杰介绍,陈欣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政府签订456亩土地填土平整协议。同年12月,该地块要拍卖,姜人杰告知陈欣,参与竞拍的苏州供电公司的下属公司能够承受的价位上限为每亩100万元,提议陈欣参与竞拍,以抬高土地价格,便于陈欣多获得填土费。后供电公司的下属公司以每亩近100万元拍得该块土地。当陈欣在与长桥镇政府洽谈填土费用结算标准产生矛盾时,姜人杰向吴中区领导打招呼,要求尽快支付陈欣的填土费用。2003年3月,陈欣在填土工程上获利4400万元。姜人杰让姜荑以亲戚的名义成立了苏州福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欣将1900万元打入福泓投资公司,并免去姜荑此前的300万元借款。

2002年10月,姜人杰帮助苏州易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辉取得一块95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2003年底,苏州市政府准备收回该地块。2004年7月,姜人杰在相城区的报告上签批“同意依法开发”。因此,苏州市没有收回上述地块。2002年底至2004年春节期间,姜人杰通过姜荑收受李辉所送的人民币400万元。2004年5月,姜人杰在得知纪委调查有关问题的情况下,让姜荑把此款退给了李辉。2001年上半年,姜人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凌建红开办的苏州市友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吴江体育馆灯光照明系统工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于2004年春节前收受凌建红人民币2万元。2001年底至2002年8月,姜人杰接受苏州天熹房地产公司的林耐伟请托,为该公司取得苏州东大街土地开发项目等提供帮助。2002年底至2003年10月,姜人杰分三次收受林耐伟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4000美元。因陈峰案发,姜人杰于2004年3、4月间将钱退还林耐伟。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均认为,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姜人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违背职责,积极谋划,弄虚作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惩处。姜人杰虽有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极少部分受贿事实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姜人杰在归案后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姜人杰提供的部分线索涉及的问题已被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线索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姜人杰判处并核准死刑。

【法理分析】

以上两起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晰明了,在分析时主要需要把握受贿罪的界定。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前提认定:即受贿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的相关认定。

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由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构成: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分别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两种类型;再次,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以上两起案件中,被告人许迈永和姜人杰存在着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在收受了行贿人送给的现金后,将工程或者土地出让给行贿人的谋取利益行为,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审批等行政权力违规操作,为自己攫取巨额私利,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毋庸置疑,主观上也必然是故意的,因此被告人构成受贿罪。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本网站提醒:贪污受贿已经成为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日常生活中见怪不怪的现象之一,在经济利益的诱使,愈来愈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们开始脱离他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成为社会主义大厦里的蛀虫,不仅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而且对整个国家来说都是极大的危害,需要法律坚决予以制裁。为此,需要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地方官员因涉城建腐败而落马已不鲜见,从根子上说是在权力配置上出了问题。要避免权利的集中化,同时要注意权力的监督机关的设置,形成良好的牵制局面,此外还需要对手握重权的职位采取高薪养廉的办法,从经济利益的角度避免掌权人因为巨大落差而受到外来利益的诱惑,从而作出以权谋私的行为的现象的发生。

其次,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做好国家行政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改善其工作作风,形成严格的自律观念,加强审计核查,建立透明的个人财产公开制度,将其置于广大的监督之下,避免其不法行为。

再次,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最后,加强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建立程序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加强揭发人个人信息的管理,建立网络监督平台。

综上,只有通过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必须开拓反腐新思路,因为司法的惩罚措施,在权力运作的源头和过程中加强监督,更多地预防腐败和减少腐败的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主要包含四大核心问题: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之便;三是索取他人财物;四是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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