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北京刑事律师提醒:交通肇事错误的潜规则

2012-06-22

时下,学开车、买小车已成为社会上的一股潮流,许多家庭把拥有一台私家车作为一种时尚。然而,在众多的车手中,广为流传着交通肇事如何善后的二大潜规则,少数司机还把潜规则奉为自己的座右铭。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您,这二大潜规则是司机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

一:投案不如逃跑

“投案不如逃跑”就是司机开车撞了人以后,如果没有人看见或趁夜黑风高,赶紧溜之大吉。事后,交通警察找不到肇事者,事情也就不了了之,自己不需要出一分钱,更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二:撞伤不如撞死

撞伤不如撞死就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致死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死亡,或肇事后,主动采取“积极”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这样,就可以一次性的在法律上了断,经济赔付也比高伤残赔的少。

事实上,这两大潜规则是对法律的曲解,其中充斥的是对于法律的无知、对于生命的冷漠和愚蠢的侥幸心理。交通肇事后逃逸,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而且保险公司会拒赔。随意逃逸,低估了警察的侦破能力。

故意撞死受害人,那就不是交通肇事了,而是故意杀人,是要判死刑的,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应对措施

措施一:提高交通事故死亡成本。交通肇事成本的多少是决定肇事者是否逃逸或造成故意杀人的一个重要因素。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受伤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方往往会在心里进行一番成本比较,看怎样才合算,怎样才能赔付最少。从我国的现行法律来看,在高伤残的情况下,撞伤比撞死给予的赔付更高,也就有了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因此,提高交通事故死亡成本势在必行,也只有提高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死者近亲属精神抚慰金的标准,让撞死人比撞伤人赔付更多的钱,撞伤不如撞死的现象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

措施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一些司机之所以产生“撞人不如不撞”“撞伤不如撞死”的念头,往往是对伤残者的赔偿费无力承担。因此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很有必要,一方面,它可以保证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另一方面,它又可以减轻肇事司机的心理负担,打消他们的一些不良想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已在这方面已作出了有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兑现。因此,我们在制定制度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抓落实,不要让好的制度变成空的制度。

措施三:严格执法。“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的司机们总是怀着侥幸心理,“我撞人的时候没有一个人看见,交通警察一定找我不到”、“我把人撞死了还赔得少些,干脆撞死了算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存在侥幸心理的肇事司机往往会付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执法部门对这种现象更要严厉打击,严格执法,不能以罚代刑,以钱代法,交通肇事在法律上犯到哪儿就应该办到哪儿,真正做到“王子与庶民同罪”、“钱多与钱少同罪”。

措施四:加强对第三责任险的宏观管理。保险公司的第三责任险一般可以保10万,多加几百元,你可以保到20万,再往上就要保险公司特批。也就是说,你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最多可以赔10-20万,这还是在全赔的情况下,以保险业现有的强势地位,全赔的几乎是凤毛麟角。有数据显示,我国保险公司的营业额中,车险这些年来一直占营业额和利润的至少60%,堪称暴利。因此,国家要对保险业的暴利进行宏观调剂,让保险公司把责任多担一些,让肇事司机把心放宽一些。

措施五:加强“四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归根结底,“撞人不如不撞”、“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的发生,还是国民素质低下的一种表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要培育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在全民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全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导广大人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归根到底,从根本上杜绝交通肇事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作为现代公民,知法懂法还必须要守法,让自己每一刻遵守交规,经常提醒身边的人交规的重要性,这样,多少潜规则都没法来再现身了。

北京刑事律师:1369149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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