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北京刑事律师郭立锋之欧阳某某盗窃案辩护词

2012-06-22

欧阳某某盗窃案辩护词

作者: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郭立锋律师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369149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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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

依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接受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依法出席法庭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辩护,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有两点意见:

(一)在事实部分,起诉书指控欧阳某某所盗窃物品中,“十七CMF三千一百零五条”与“H三十一包”系同一物品,在起诉书事实部分同时列明是重复指控,请法庭纠正。

(二)在意见部分,起诉书称欧阳某某是“入室盗窃”与客观事实不符。案发的B市场是完全开放的,进出均没有任何登记、盘查,纯系公共场所,而且被害人的辅料当时放在门外道路旁,此道路是公共道路,因此谈不上“入室盗窃”的问题,请法庭予以纠正。

二、欧阳某某具备从宽处罚的情由,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欧阳某某犯罪情节较轻

1)欧阳某某系个体工商业者,并无经济困难,其实施盗窃纯属一时贪念,占便宜的心理居于主导地位,主观恶性不大;

2)案发地北京B市场是完全开放的,进出均没有任何登记、盘查,纯系公共场所,而且被害人的辅料当时放在门外的公共道路旁,其财产基本处于无人看管状态,欧阳某某犯罪无任何预谋,系一时贪念,基于占便宜的心理在公共场所将无人看管的货物拿走,此节与一般盗窃案件相比,情节显然较轻;

3)欧阳某某盗窃案件所涉数额不大,且所盗窃货物均已起获,并未造成损失。数额虽是量刑的重要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侵犯财产的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二)欧阳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平日为人忠厚老实,一贯遵纪守法,团结乡邻,助人为乐表现很好(关于此点有Z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

(三)欧阳某某不仅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相反,平日却有很多良好的表现,经常因地震赈灾、修桥铺路等公益事业捐款,为各种公益事业,有求必应,富有爱心与社会责任感。并且,欧阳某某作为W加工个体从业者,经营有方解决了当地数十名工人的就业问题,对社会和国家均有所贡献。这样一个人,应当说主观恶性极小,极易改造。

(四)欧阳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彻底。此次偶然犯罪,欧阳某某已经真诚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作出了深刻反省,律师会见时,欧阳某某多次痛哭流涕,悔恨万分。今天在法庭上,欧阳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此次犯罪,所涉金额仅区区6000余元,然给欧阳某某个人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10万元,其在经济上已经付出惨重代价;在家庭上,欧阳某某的妻子独自抚养两个2岁的双胞胎孩子,还得照顾工厂,可以说心力憔悴;其家人父母终日以泪洗面,欧阳某某内心备受煎熬!三个月的高墙铁网生活已经痛彻骨髓,其悔恨自责之意不难体察,此次教训已然深刻,考虑其平时良好表现,可以肯定其断不会重新危害社会。

(五)重重轻轻是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潮流,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自由刑的社会成本极其高昂,应当用于真正需要的地方。欧阳某某已经羁押三个月之久,对于其所犯罪行,已经达到了足够的惩罚效果。对其从轻处罚,还有利于减少短期自由刑所带来的与世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等弊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改造和教育功能。

总结:欧阳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平时表现良好,恳请法庭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因素,对欧阳某某从轻发落。

谢谢尊敬的法官!

此致

北京市G区人民法院 律师: 郭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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