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实施。决定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收容教育制度是根据国务院1993年颁发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而制定的,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该制度与我国的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甚至与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相违背,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各种争议,因而受到广泛的质疑。
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过程是我国法治建设又一里程碑,体现了法律的发展性和民主。法治建设集合了社会各界的思想和力量,是这些法律先驱们不断努力的结果。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在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留容、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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