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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告诉您被害人谅解的基本定义

2012-06-22

被害人谅解是指国家在追究被告人犯罪的同时,应当允许被害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损失及赔偿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与磋商,进而达

成协议并谅解,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家应当尊重被害人作出的谅解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针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

微刑事案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这是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谅

解制度的体现。正是这种制度的在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自诉案件,多数是以调解结案,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双

方当事人能够积极调解,尤其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正是在利益冲突解决中相互妥协的结果: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告人的弥补、被告人的道

歉、悔恨一定程度上抚慰了被害人受伤的心灵、被告人当面的保证去除被害人对未来安全的担心;而被告人通过被害人原谅和宽恕,免受刑罚之

苦、减轻道义之责。虽然是妥协的,但却是双赢的,双赢的也应当属于正义的。同时对于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在证据欠缺的情况下,

被告人不认罪且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被害人还可以请求启动公诉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以获得更充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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