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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法律师:申请国家赔偿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2019-11-11

  今年最高人叫法院和人民检察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其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于久拖未果的案件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哪些法定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呢?

  注重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强调的是权利救济理念。因此,在诸多条款设计上突出的是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强调规范国家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要严格限制国家机关免责条款的适用。其中,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但是,对于上述久拖未果案件,由于未作出刑事案件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当事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

  在调研和就该《解释》召开的多次座谈会上,全国各地与会代表和专家都反映,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亟须对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对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据此,《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国家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上述久拖未决案件。

  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力救济。

  1 被错误刑拘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拘了又放从拘留日起算赔偿

  在实践中,对违法刑事拘留赔偿中的“违法”存在不同的认识。

  此次《解释》明确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还是程序,或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国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实践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

  对此,有观点认为个罪改判无罪但非完全无罪,不属于无罪被羁押,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解释》对此争议问题予以明确,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针对这类具体个罪而言的超期羁押行为构成无罪羁押,应当予以赔偿。

  此外,对于“符合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2 被确定无罪后向谁索赔?

  向最后处理的机关申请赔偿

  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检察机关又采取批准逮捕措施。或者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后,审判机关曾作出有罪判决,在公民最终确定无罪的情形下,谁来进行赔偿?

  《解释》为了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规范国家赔偿处理程序,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方式,明确了以有罪方式作出过最后处理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明确规定

  7种特殊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

  一是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二是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是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是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是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七是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侵犯财产权的国家赔偿范围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赔偿。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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