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职务犯罪领域的理解与适用

2013-02-11

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意见》第8条继续坚持从严惩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的方针,对从严惩处的对象、范围、情节以及犯罪数额与量刑关系、适用缓刑等社会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和阐释,便于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掌握。

首先,列举了严惩的对象和范围,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

其次,明确了从严惩处的犯罪情节,强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再次,阐释了犯罪数额与量刑的关系,指出“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应依法从严惩处”。对职务犯罪的量刑不能唯数额论,需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实践中已有诸多判例,如已被判处并执行死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其受贿600余万元,与近年来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的贪官相比,受贿数额还不算最高。但考虑到其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及生命健康安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体现了依法从“严”的精神。

最后,提出了规范缓刑、免于刑事处罚适用的要求。规定“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从而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上反映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比例偏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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