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李某盗窃案辩护词

2012-06-22

尊敬的法官:

依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依法出席法庭为被告人李某辩护,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是:

李某伙同张某实施盗窃后,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销赃途中遭D公安分局X派出所巡逻民警A、B盘查也仅因形迹可疑,这一点有A、B二人于2007年7月29日所作证言为证。在被巡逻民警盘问、教育后,李某即主动、如实、彻底地交代了自己以及同案犯的罪行,这一点有A、B二人上述证言以及李某口供为证。本案中到案经过及起赃经过含混笼统,无细节支持,其所述称“行至……被当场抓获”过于突兀,不合情理,且系A一人所写,并与A本人及B证言矛盾,不宜采信。关于“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并传唤至公安机关”一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亦予以认定。

综合本案证据,应确认这一事实:李某实施盗窃后,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即主动、如实、彻底地交代了自己以及同案犯的罪行。

以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属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对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李某符合我国刑法第72、74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李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非累犯;其罪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间。

(二)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李某系贫苦农民,有多病高堂父母需要赡养,有怀孕的妻子需要照顾,生活负担极重,其实施盗窃纯属生活所迫,情有可悯;其所涉盗窃案件数额不大;系从事危重劳动加班至凌晨后在自己干活的工地上临时起意,无任何预谋;犯罪对象是司空见惯的工地上的材料,非精心选择;犯罪手段无破坏性,且没有销赃,被害人没有任何损失,社会危害不大;李某平日为人忠厚老实,一贯表现较好(关于此点有北京C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证);犯罪后遭巡警盘查即主动、如实、彻底地交代了自己以及同案犯的罪行,主观恶性很小,极易改造。

(三)李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彻底。此次偶然犯罪,李某已经真诚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作出了深刻反省,律师会见时,李某多次痛哭流涕,悔恨万分。今天在法庭上,李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李某的妻子已经怀孕六个月有余,多病高龄的父母终日以泪洗面,即将身为人父的他却身陷囹圄,身为人子不能尽孝,四个月的高墙铁网生活已经痛彻骨髓,其悔恨自责之意不难体察,此次教训已然深刻,考虑其平时良好表现,可以肯定其断不会重新危害社会。

(四)其他情节及考虑因素

1、对于李某的犯罪行为,被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表示了谅解,不打算追究李某的责任,并建议从轻发落。被害人的态度历来就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恳请法院着重考虑。

2、李某妻子身怀六甲,父母年高多病,对李某适用缓刑,使其能够照顾妻子,孝敬父母,避免刚刚出世的孩子面对身在牢狱的父亲这一悲凉场景出现,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能够充分感召被告人赎罪、改造的灵魂,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更有助于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3、重重轻轻是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潮流,我国也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自由刑的社会成本极其高昂,应当用于真正需要的地方。李某已经羁押四个月之久,对于其所犯罪行,已经达到了足够的惩罚效果。对其适用缓刑,还有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带来的与世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等弊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改造和教育功能。

4、李某有稳定的家庭,固定的住址,因此完全具有帮教、管教条件,完全能够遵守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各项规定。

总结:李某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恳请法庭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因素,对李某从轻发落,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谢谢尊敬的法官!

此致

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立锋

1369149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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