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北京刑事律师郭立锋辩护的一起无罪释放的强奸案案例

2015-01-09

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作者系资深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郭立锋,手机号码:13691496873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13691496873

本案是北京刑事律师郭立锋处理的一起案件。当时,公安机关指控某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窜至某村事主季某的暂住地,以为其找工作为由,进入季某的房间,将季某强奸,后被查获。本人经过分析,找出本案大量疑点,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认定李某无罪。后经努力,李某被无罪释放。现,在保护相关人员权益的前提下,简要列明分析要点如下:

分析疑点如下:

1、李某口供:李某起先否认和季某发生性关系,后来承认了和季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并交代除7月3日晚外,其与季某于2005年7月2日还发生过性关系,但与季某发生性关系系双方自愿,其与季某是在搞对象。李某还供述以前的虚假供述是出于害怕心理。

李某供述其父母双亡,系单身,想与季某搞对象,其资助季某,承诺帮其找工作,虽认识时间短但关系亲密,这些情节能够得到证人证言的印证,有一定的可信度。

李某到案后一直拒绝承认与季某发生过性关系,这一点加重了其强奸罪的嫌疑,但承办人认为在被指控强奸的情况下一概否认也可能是一种防御手段。

2、季某陈述:季某陈述其遭到李某强奸。

但其陈述存在下列问题:

1)季某称不认识李某,称其为“陌生男子”,7月3日晚上与之初次见面。这一点与李某口供及陈某在2005年7月8日的证言、徐某证言相矛盾。

2)季某称7月3日晚上8点多钟李某去过她的房间,而证人张某、陈某等人证言及李某口供证实当时李某正在喝酒,二者互相矛盾。

3)季某称曾使劲喊叫叫李某滚蛋,并在期间拉着三次灯,但均被李某拉灭。这一点与陈某、刘某证言相矛盾,二人均证实没有听到季某屋内的叫骂声,按照当时情形,如果如季某所言,二人不可能听不到。关于灯亮灭三次,也与陈某的证言相矛盾。

4)按照季某所说,房东张某是在李某开始实施强奸行为后很快出现的。而根据根据张某和陈某证言,张某应该是在李某进如季某房间至少20分钟以后才出现在现场的。二者互相矛盾。

5)如季某所言,房东张某进入房间将李某赶了出去。而根据张某本人和陈某的证言,张某根本没有进入季某的房间。二者互相矛盾。

6)如季某所言,张某出来后就骂房东,说把房东打死,但这一点连张某本人也不予证实。

7)按照季某所说,其房间的灯在李某进来之前是开着的,这一点与李某口供、陈某证言相矛盾。

8)按照季某所说,李某没有射精,这与生物物证技术鉴定相矛盾。

9)按照季某所说,李某进门问其想不想他,并说李某给其做老公,李某给其做老婆。这种语言对于“陌生男子”李某不合常理。

10)陈某、张某、徐某证言、李某口供均证实李某当晚饮酒,而季某却没有提到酒气,这是一个疏漏。

11)刘某证言称:张某进屋后说:“你们厂的小熊在隔壁那个女的屋里。”没有提到打骂内容,如果张某听到了其第一份证言中所说骂声,他丝毫不向刘某提及,这是不合常理的。况且,其证实当晚没有听到女的屋里有吵架、打骂的声音,只听见一男一女小声说话,而此时是在张某敲过门之后,如果李某确实在强奸,应是被害人呼救的良机,为何被害人小声说话?这不但印证了张某第一份证言中指向张某强奸内容的不可靠性,也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的不可靠性。

鉴于以上问题,季某陈述的并不可靠。其指控李某强奸的动机有可能是出于保护名誉的心理。当然,也有可能季某的陈述是真实的,但其下落不明,从法律的角度讲,在目前的证据体系中其陈述的可信度较低,难以采信。

3、张某证言第一份证言有部分内容指向李某强奸,但其证言与其后来的证言以及陈某、刘某、徐某等人的证据矛盾,故此可信度不高。加之当晚其本人与李某发生激烈冲突,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的可信度进一步降低。

4、陈某证言除第一份证言有少数细节如“李某和季某不认识”等不利于李某外,其余证言均有利于李某,且能够与李某口供印证。陈某在本案中立场相对较为超脱,处于看客角色,且其证言能够得到刘某、徐某、勾某证言的印证,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张某证言的印证,因此,其证言较为客观,可信度较高,应该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

5、刘某、徐某、勾某证言均有利于李某,且能够与之口供印证。

6、张某、陈某所作的不利于李某的证言均是在胡各庄派出所形成的,不但与各自后来的证言有矛盾,且与刘某、徐某、勾某证言矛盾,因此,取证环境值得质疑。

7、其他情况和调取的证据于李某有利。

综上,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无罪辩解能够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而被害人季某的陈述却矛盾重重,认定李某犯强奸罪的证据显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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