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

中小企业家犯罪多因迷信潜规则 须强化法治意识

2013-02-27

法制网记者赵丽

法制网通讯员 刘晶 韩力君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调研发现,2011年至2012年,该院受理的企业经理职务以上的管理人员犯罪案约占全部职务、经济类犯罪总数的5%,共有38件,涉及44人。

“‘权’是企业高管犯罪的核心。‘权’的这种核心性一方面表现为‘用权’,另一方面表现为‘买权’。”承办此类的案件的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

因“买权”涉案

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对记者说,在人们的印象中,企业家往往代表了一个高智商、高素质的精英群体,“这样一个群体从应然的角度来讲,是知法、懂法、守法的群体。但从近年犯罪统计数据来看,这个群体的犯罪率却相对较高”。

犯罪类型来看,企业家犯罪主要涉及贪污、侵占类及非法经营类。西城区检察院调研发现,从2011年至2012年的发案情况表明,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类犯罪以及行贿受贿类犯罪占到了全部统计案例的55%。此外,在一些私营企业中,制售伪劣产品,为融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也是较为多发的犯罪。

办案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说,比如陈某在担任某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政企客户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于2008年1月、2009年1月,采用虚报会议费的手段,骗取公款16万余元。某有限公司经理郑某于2009年3月至5月间,以帮助被害人梁某申请500万元“中小企业扶持基金”并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为名,分3次骗取梁某人民币65万元,后潜逃藏匿。

“此外,涉案企业高管的知识层次及年龄层次均较为成熟,涉案情况也较为复杂。”调研检察官说,如2010年2月至11月间,拥有博士学位的某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伍某,先后向某银行金融研究所相关负责人刺探国家尚未公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先后68次分别向9人提供上述国家秘密事项。

另据介绍,企业高管贪污渎职类职务犯罪案件,占全部案件的52.6%。

“企业中经理以上管理层人员,掌控了一定的管理实权,包括企业事务的决定权、人事权、财权等。如果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管机制,相关人员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牟利。这也是为什么贪污、侵占、挪用犯罪高发的原因所在。”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说,而在部分国有垄断行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代表国家掌握了大量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很多周边行业和下游企业,为了从国有企业中获得利益,自然有求于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于是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便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开展类似权力寻租的活动,出现了不少国企管理层人员受贿的案件,如岂某在担任某报社实业中心副主任期间,于2010年12月私自将公司的500万元转入个人理财账户中,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与大企业管理人员“用权”、“卖权”相对应,一些中小企业主为了从政府、大企业中获得利益和发展空间,往往希望通过贿买的方式直接进行。

“于是,单位行贿类案件也是较为高发的。”调研检察官说。

为“发展”行贿

据了解,资金困境、竞争压力也是企业管理者犯罪的重要诱因。

“近期,我们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一些中小企业主诈骗类案件有多发趋势。不少案件也和融资有关。比如,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开汽车租赁公司融资,但是没有渠道,于是就去借高利贷。后来因为无法归还高额利息,就从别的租赁公司租车然后转卖,构成诈骗罪。”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分析说,另外,竞争压力也是中小企业主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这种压力一方面来自于部分行业的垄断性。一些服务与垄断行业的周边和下游企业,为了排除竞争获取利益,向相关人员行贿,成为一类固定多发的犯罪。此外,竞争压力还来源于企业整体发展布局的不平衡。相同的企业在特定地域、行业相对集中,自然会造成资源的短缺和竞争压力的增大,因此,在特定的企业活动,比如招投标活动中,就很容易滋生各种为排除竞争而发生的不当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

“防止刑事犯罪风险,首先要建立在对法律的了解和管理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而从办案情况来看,现在有些企业家,特别是一些中小私营企业,还缺乏必要的守法意识,他们遇到事情首先考虑的不是合法性问题,而是所谓的潜规则——能否走后门、拉关系的问题。”调研检察官认为,与法律意识缺位相对应的,是管理制度的缺位,“很多中小企业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很多中小企业,会计、出纳不分,财务账目混乱,人员没有培训。这些漏洞都会给掌握管理权的企业管理人员犯罪留下空间。”

如北京某停车管理公司副总经理苏某,利用负责领取并向其他公司交付停车钱款的职务便利,截留公司钱款100万元据为己有。

“该公司报销审批单和现金借款审批单使用混乱,内容填写不够规范,较为混乱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造成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西城区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介绍说。

■链接

2012年3月,广之旅原董事长郑烘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广之旅原董事、易网通公司CEO吴植辉为收购广之旅公司员工股,多次向郑烘承诺:在其成为广之旅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后,继续由郑烘管理并安排郑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领取不菲的上市公司董事年薪。为此郑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章程规定为易网通公司收购员工股提供帮助。

最终,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郑烘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维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说“法”

遏制企业家犯罪须强化企业法治意识

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是一种社会责任。但从源头来讲,还是企业自身的事情。一个清醒的企业,应该意识到,在法治社会里,强化企业家自身法律修养和整个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懂法、知法,才能守法。

另外,说到企业的刑事风险防控,还有一个方面是不能忽视的,那就是如何让企业避免成为犯罪的受害者。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私营企业主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希望去投资、去拓展其他业务。但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去进行规范合法的运作,盲目从事了比如民间高利放贷、所谓境外投资、走后门开矿等活动,结果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受害人,损失动辄数百万元。而企业家们防范这类案件的发生,同样离不开良好的法律修养和规范守法的经营理念。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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