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涉嫌诈骗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依照《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接受被告人钱某的委托,依法出席法庭为被告人钱某辩护,现发表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钱某无罪。理由是:
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如下事实并不存在:201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徐某伙同被告人钱某,在本市H区、昌平区,以为被害人董某(女,53岁)的亲戚办理上军校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人民币30万元。
钱某当庭供述表明,是刘某(徐某)承诺要帮董某的亲戚办理上军校事宜,刘某(徐某)说自己和董某他们都是亲戚,自己没法收钱,可是办事情需要花钱,而且自己要结婚,也需要花钱,多次请求钱某帮助自己接一下钱,自己才答应帮忙的。在昌平饭馆,是刘某(徐某)告诉自己军校的事没办成,是因为那个孩子没有学历,让钱某帮助寻找一家学校取得学历,自己当日是应刘某(徐某)之邀请介绍喀秋莎学校的。钱某自始至终认为刘某(徐某)是军区司令员的儿子,军队的干部,从未怀疑,从未认为刘某(徐某)在诈骗他人,更未参与诈骗行为。自始至终,钱某一分钱都没有得到过。自始至终,钱某都是以真实姓名,导演身份示人,没有任何隐瞒与欺骗行为,更从未说过自己与军方有关系。刘某(徐某)诈骗的行为,应由其自身承担法律责任,与钱某无关。
本案涉及军校事宜,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来看,刘某(徐某)杜撰自己是李继耐将军的秘书,山西省军区司令员的儿子,38军坦克团副团长,显然,这一身份具有雄厚的军方背景,而钱某却一直以真面目示人,使用真实姓名,一个手机号码,仅为导演,无论是央视导演还是北京电视台退休的,都没有军方因素,与军校事宜缺乏关联度,如果要获得被害人的认可,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从被害人及证人的陈述及借据来看,他们看好、信任、托付的人就是刘某(徐某)(徐某),他们认可刘某(徐某)的原因就是因为刘某(徐某)的特殊身份,实际上,上军校事宜的承办人就是刘某(徐某),收钱的人也是刘某(徐某),至于刘某(徐某)再去寻找其他人员帮助(证人董某证实刘某(徐某)曾说过找了很多中将级别以上的领导),那是刘某(徐某)的事请。
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刘某(徐某)杜撰身份的方式显然十分专业,本案的被害人、证人,或者拥有较高学历,或者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是经商人员,均有着较强的辨别能力和丰富的社会阅历,他们都曾坚信刘某(徐某)的身份,甚至,刘某(徐某)相处两年多且去过刘某(徐某)老家见过刘某(徐某)父母的女友都一直坚信刘某(徐某)是军人,是干部;认识刘某(徐某)多年的W也一直认为并坚信刘某(徐某)是军人,既然如此多的人都坚信刘某(徐某)杜撰的身份,那么,为什么钱某就不能相信刘某(徐某)杜撰的身份?为什么这么多人都不能识破刘某(徐某)的身份,钱某就能识破?这是不公平的,钱某作为一般社会成员,要求其具备FBI一般的识别能力是不公平的。钱某既然相信刘某(徐某)杜撰的身份,那么,钱某凭什么会认为刘某(徐某)在实施诈骗?怎么会怀疑堂堂司令员的儿子、坦克团的副团长会诈骗他人?何况,刘某(徐某)说托付他办军校的人是刘某(徐某)的亲戚、朋友,钱某区区一介导演,怎么可能以陌生人的身份去介入另外一群熟悉的人中实施诈骗?他又怎么敢去诈骗司令员儿子的亲戚?! 那么,既然钱某相信刘某(徐某)的身份,又既然钱某不知刘某(徐某)在行骗,那么,应刘某(徐某)的要求做些枝节事情,与诈骗行为就毫无关联!
纵观本案,本案行骗者只有一人,其余人全部被骗,包括钱某在内。刘某(徐某)本是农民,除了杜撰的身份及杜撰相关事宜的能力,一无所有,接受A的托付,并收取钱财,属于诈骗行为。刘某(徐某)的这一诈骗行为,将所有人蒙在鼓里,包括钱某在内。钱某在完全无知的状态下,受刘某(徐某)的蒙蔽和多次请求,帮助刘星接钱及介绍喀秋莎学校,是被利用的行为,与诈骗罪无关。试想,如果钱某参与了诈骗,为什么在昌平饭馆里,钱某会如实介绍喀秋莎学校是个民办学校等相关信息?钱某大可以信口开河,蒙混过关。在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注意,正是钱某如实介绍的这个喀秋莎学校的信息,才引发了被害人的怀疑并发现骗局,为什么钱某会如此行事?这显然与行骗是相矛盾的。
诚然,本案确有某些证据指向钱某,公诉机关试图通过这些证据证实钱某参与了诈骗行为,辩护人认为这是站不住脚的,现将本案证据分析及意见陈述如下:
(一)刘某(徐某)的供述
1、在人民大学钱某所接手的第一个10万元,钱某坚称给了刘某,刘某(徐某)否认,但其出具了总额30万元的收条,书证效力更优,应当认定30万元均由刘某收取。另,为查明真相,应当让刘某(徐某)与钱某当庭对质。
2、2013年3月10日,刘某(徐某)刚被抓时,在H派出所,说钱某在人大收了10万元,要给李志云将军,并非李继耐。刘某(徐某)作为军事爱好者,李继耐将军是著名军事将领,不应当记错。这证明刘某(徐某)在撒谎。口供卷第20页显示,警察问刘某(徐某):“谁有能力办上军校的事?”你的回答是:“上军校需要自己去考试,只有考试分数够了才能提档且必须提前一年报名,当A问我这事的时候已经过了考军校的时间,我就不可能给他办成这事。”警察问:“你为什么这么做?”你的回答是:“为了从中挣些钱花。”这说明,刘某(徐某)清楚考军校的流程,也明白不可能办成这事,当时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诈骗。这说明,诈骗是刘某(徐某)自己的意志,与钱某无关。因为,刘某既然知道此事办不成,就没有理由再去找钱某或其他人办理此事,主动去上当受骗或者把诈骗利益送给他人。
3、按照刘某(徐某)多次的供述,刘某(徐某)相信钱某能办上军校的事,自己就是个中间人介绍人,那么,刘某(徐某)的意思是很无辜地被钱某骗了,既然如此,指控刘某(徐某)伙同钱某诈骗就毫无道理,刘某(徐某)的角色应该是与董某等人一起列为被害人才符合刘某(徐某)的供述,但,从在案证据来看,刘某(徐某)显然在撒谎,因为,刘某(徐某)说过的话,承诺的事宜,被害人及证人有多次陈述。
4、如刘某(徐某)所说,第一个10万元自己没沾手,连看都没看,都给了钱某,办军校的事也是托付给钱某的,那么,他就没有必要给被害人出具30万元尤其是这10万元的收据,尽管名字也是假的。显然,刘某(徐某)在被害人及证人眼里,才是真正办事的人,那么,刘某(徐某)的口供基本上就是在撒谎和推卸责任。
5、刘某(徐某)在2013年5月14日之前的口供说钱某拿到钱时说要马上给李继耐送去,在5月14日的口供又说给钱的过程没看见,后面的事不清楚,这两者互相矛盾。刘某(徐某)口供不可信。刘某(徐某)说自己在拿到20万元后,给E和F展示了一下,实际上,这个情节如果为真,刘某(徐某)一定别有意图,因为根本没这个必要,这应该是有意制造证人。实际上,刘某(徐某)是否把第二个10万元给了钱某,更值得怀疑。况且,如刘某(徐某)所说,钱某给其打电话说要20万元,而刘某(徐某)却只给了10万元,按理说,钱某应该会提出异议,但刘某(徐某)没有提及,这显示刘某(徐某)的这个10万元根本没有给钱某,其说法完全是自行杜撰,而证人也是有意制造。
6、刘某(徐某)反复多次说是B的父亲亲手把10万元钱给了钱某,还说钱某说一会要去把钱送给李将军,事实上,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钱某在预审阶段的口供,当时刘某(徐某)根本不在场,这些事实,纯属其自行杜撰,这说明,刘某(徐某)的口供依据的是想象、杜撰而非事实,基于其利害关系,其关于钱某的口供均不可信。
(二)钱某的供述
1、被告人钱某在H派出所的第一次口供中承认帮助刘某(徐某)骗了一个想上军校孩子的家属等事实。但,钱某严重花眼,笔录上的字根本看不清,公安人员也并未宣读,钱某称这份笔录上记载的事实与钱某的实际供述不符,系公安人员捏造。案件转到预审之后,钱某的笔录就发生了变化,究竟是钱某态度的原因还是公安人员记录的原因,非常值得深思。如果法庭准许,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以确定该证据的法律效力。
2、言词证据,应当以当庭陈述为准,这也是言词证据的一般采信规律,恳请法庭明察。
(三)被害人董某陈述
1、被害人董某2013年3月9日陈述,上军校的事A找了刘某(徐某),刘某(徐某)是部队的干部且是李继耐的秘书,刘某(徐某)的这一身份,来自A,也亲自听刘某(徐某)说过刘某(徐某)是山西省军区司令员的儿子,是刘某(徐某)自己的说法。所有的事宜都是刘某(徐某)承诺的,所有的说法都来自刘某(徐某),与钱某无关。在人民大学北门,10万元钱也是刘某(徐某)拿的,尽管此钱交给了钱某,在家属眼里,视同刘某(徐某)本人,因为找的就是刘某(徐某),刘某(徐某)是承办此事的人,被信任的人也是刘某(徐某)。
2、董某称自己曾亲自给刘某(徐某)打电话问情况,刘某(徐某)的回答是:“放心,没问题,还说他为此事费了不少心,找了很多大领导,都是中将级以上的干部,让我等着批名额,还说把孩子带过去,领导要见见孩子。”结合刘某(徐某)第一次口供称自己根本办不成上军校的事这一说法,刘某(徐某)在编造谎言欺骗家属,且,钱某显然不是中将级别以上的干部,刘某(徐某)的言行,只能自行负责,与钱某无关,钱某只是被刘某(徐某)骗来介绍喀秋莎学校的,且钱某根本不知道家属的到来,这一切,都是刘某(徐某)的安排,与钱某无关。
3、依据董某的陈述,刘某(徐某)说领导要看看孩子,而钱某在刘某(徐某)嘴里当时也只是一个北京电视台的退休人员,根本不是领导。
4、当董某对钱某所介绍的喀秋莎学校有异议时,刘某(徐某)说:“阿姨,放心,这个肯定没问题,这都是上面安排好的。”
5、刘某(徐某)先是说找了很多中将级别以上的领导,后又说钱都给钱某了,自相矛盾。刘某(徐某)后来拒接电话,与其自称的中间人角色不符,从未有家属与钱某联系退款的事情。
6、从董某的陈述里,钱某只是偶尔出现的刘某(徐某)的道具。
7、被害人董某在第一份陈述中,尤其是人民大学给钱一节的陈述中,没有提及钱某,称把钱给了刘某(徐某),足以说明,在被害人眼中,是把上军校的事宜托付给了(有着李继耐将军的秘书,山西省军区司令员的儿子,38军坦克团副团长的身份)刘某(徐某),他们信任并依赖刘某(徐某),即便有其他人员出现,也不过是刘某(徐某)的帮手,刘某(徐某)的帮手接钱,视同刘某(徐某)接钱。钱某在当时出现的身份,只是一个导演,这个身份不能引起被害人的注意。再者,托付给刘某(徐某),就是与刘某(徐某)发生关系,刘某(徐某)再与什么人交涉,那是刘某(徐某)的事,常理而言,刘某(徐某)没有汇报的必要,也不会汇报。
8、为了查明案情,尤其是钱某在昌平饭馆的言行,辩护人申请被害人董某出庭作证,接受法庭的审查,并与钱某当庭对质。
以上足以说明,实施诈骗者是刘某(徐某),与钱某无关。钱某当时与董某一样,相信刘某(徐某)是李继耐将军的秘书,山西省军区司令员的儿子,38军坦克团副团长。
(四)证人A证言
1、A2013年3月1日陈述
1)作为商务部品牌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相信刘某(徐某)为李继耐将军的秘书,山西省军区司令员的儿子,38军坦克团副团长。
2)A给刘某(徐某)打电话说考军校的事,刘某(徐某)在电话中就说没问题,刘某(徐某)在电话中就当即果断虚假承诺,诈骗之心昭然,与钱某何干?
3)在人民大学,把B的父亲给了刘某(徐某)10万元钱,刘某(徐某)说要给李将军。钱某在被害人的描述里并不存在。钱某如果经手10万元充其量是个打下手的角色,不能进入被害人视野,这与钱某本人供述一致。
4)所有的事宜都是刘某(徐某)承诺的,所有的说法都来自刘某(徐某),与钱某无关。
5)B退伍后,A询问情况,刘某(徐某)说,上面都安排好了,不用操心,欺骗家属。与钱某无关。
6)2012年12月24日左右,A听董某说,刘某(徐某)没给B安排到军校,只安排到一个叫喀秋莎的私立外语学校里。在被害人家属眼里,操作军校事宜的人是刘某(徐某),没有其他人。与钱某无关。A联系退款也是找刘某(徐某),刘某(徐某)退回10万后就不接电话了,没有提到钱某。
7)A在第一份证言中,尤其是人民大学给钱一节的陈述中,没有提及钱某,称把钱给了刘某(徐某),足以说明,在证人眼中,是把上军校的事宜托付给了(有着李继耐将军的秘书,山西省军区司令员的儿子,38军坦克团副团长的身份)刘某(徐某),他们信任并依赖刘某(徐某),即便有其他人员出现,也不过是刘某(徐某)的帮手,刘某(徐某)的帮手接钱,视同刘某(徐某)接钱。钱某在当时出现的身份,只是一个导演,这个身份不能引起证人的注意。再者,托付给刘某(徐某),就是与刘某(徐某)发生关系,刘某(徐某)再与什么人交涉,那是刘某(徐某)的事,常理而言,刘某(徐某)没有汇报的必要,也不会汇报。
A的这份陈述是案发不久,基本不受侦查因素影响,可信度较高。
2、A于2013年6月17日陈述
1)与3月份证言对照,说法前后不一,用心情激动记忆错误解释不可信,3月份当时事发不久,记忆清新,更为可信。六月份再行取证,时隔久远,可能会有利害关系的考量,且说法与先前存在的在案证据刻意吻合,着意突出钱某,有证据间污染的嫌疑,警方取证时可能有先入为主,辩护人认为不可信。
2)关于钱某的身份情况(和将领熟,关系广等),全部来自刘某(徐某)的介绍和杜撰,与钱某无关。
3)钱某是否说过要给李将军送钱去这话,事关核心案情,要当面对质,辩护人申请A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审查及交叉询问,并与钱某当面对质。
4)A所说的见到刘某(徐某)、钱某的顺序与C、D所说的均不一致。A说,先见到刘某(徐某),钱某后到的。C说,同时见到的刘某(徐某)与钱某。A的说法不可信,这个情节也很重要,因为,如果刘某(徐某)与钱某同时在场,就没有A所陈述的钱某装大领导事宜的存在空间
5)A说钱某是个导演,但C说A介绍钱某时称其为部队里管人事调动的主任,人称何主任。这是来自刘某(徐某)的介绍还是A的自行杜撰?常理而言,应该是来自刘某(徐某)的杜撰?但A为何避而不谈,只说钱某是导演?由此可见,关于钱某的部分,A的证言并不客观真实,请法庭考虑。
(五)证人C证言
C2013年6月9日证言。
1、钱某是否说过要给李将军送钱去这话及在昌平饭馆的言行,事关核心案情,要当面对质,辩护人申请C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审查及交叉询问,并与钱某当面对质。
2、A所说的见到刘某(徐某)、钱某的顺序与C所说的不一致。A说,先见到刘某(徐某),钱某后到的。C说,同时见到的刘某(徐某)与钱某,如果是同时见到,那么A所描述的关于钱某言行就不应该存在,那么,A就在杜撰。
3、A说钱某是个导演,但C说A介绍钱某时称其为部队里管人事调动的主任,人称何主任。这是来自刘某(徐某)的介绍还是A的自行杜撰?常理而言,应该是来自刘某(徐某)的杜撰?但A为何避而不谈,只说钱某是导演?由此可见,关于钱某的部分,A的证言并不客观真实,请法庭考虑。
4、在昌平见到刘某(徐某)后,董某问刘某(徐某)孩子上军校有问题吗?刘某(徐某)回答:“肯定没问题”,刘某(徐某)遇事遇到疑问、质疑均能自行快速杜撰,与钱某无关。
5、关于钱某老首长的称呼,董某的证言中未提及,且董某还问刘某(徐某)钱某是干什么的,刘某(徐某)回答是北京电视台退休的,董某的证言与C证言不一致,C可能在自行杜撰,因为,此前在人民大学钱某出过场,身份是导演,当时C在场,见过钱某,钱某不可能再以老首长的身份出现,故此,C的证言不可信。
(六)证人D证言
D2013年6月9日证言。
1、钱某是否说过要给李将军送钱去这话,事关核心案情,要当面对质,辩护人申请D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审查及交叉询问,并与钱某当面对质。
2、A所说的见到刘某(徐某)、钱某的顺序与D所说的不一致。A说,先见到刘某(徐某),钱某后到的。D说,同时见到的刘某(徐某)与钱某,如果是同时见到,那么A所描述的关于钱某言行就不应该存在,那么,A就在杜撰。
3、A说钱某是个导演,但D说A介绍钱某时称其为部队里管人事调动的主任,人称何主任。刘某(徐某)是李继耐的秘书。这是来自刘某(徐某)的介绍还是A的自行杜撰?常理而言,应该是来自刘某(徐某)的杜撰?但A为何避而不谈,只说钱某是导演?由此可见,关于钱某的部分,A的证言并不客观真实,请法庭考虑,并让其出庭作证。
(七)证人E证言
E证言显示,钱某只是一个导演。向E展示钱款并说明意图,与常理不符,是刘某(徐某)刻意为之。E并未看到刘某(徐某)把钱实际交给钱某,当天刘某(徐某)带了包,完全存在把钱放包里没给钱某的可能,E证言不能证实钱某收到此10万元钱。对于与己无关的事宜,E记忆的细节较多,真实性存疑,应当让其出庭作证。钱某在昌平饭馆的言行,事关核心案情,要当面对质,辩护人申请E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审查及交叉询问,并与钱某当面对质。
(八)证人F证言
F证言:向F展示钱款,与常理不符,是刘某(徐某)刻意为之。F证实刘某(徐某)并非说明钱款用途,同为在场证人,E却说刘某(徐某)说了钱款用途,二人矛盾。F也并未看到刘某(徐某)把钱实际交给钱某,当天刘某(徐某)带了包,完全存在把钱放包里没给钱某的可能,F证言不能证实钱某收到此10万元钱。F并未辨认出钱某,证言指向不明。必要时应当让其出庭作证。
(九)G证言
G证言显示,其与刘某(徐某)2010年认识,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在其眼中,刘某(徐某)(徐世昌)一直是军人,21团的干部,连其真实姓名都不知道,可见,其杜撰身份、掩饰身份的语言与技术高超。同时,这也能证实,钱某不知刘某(徐某)真实身份这一事实的真实性。
(十)W证言
W证言显示,其与刘某(徐某)2010年认识,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在其眼中,刘某(徐某)(徐世昌)一直是军人,连其真实姓名都不知道,可见,其杜撰身份、掩饰身份的语言与技术高超。同时,这也能证实,钱某不知刘某(徐某)真实身份这一事实的真实性。
(十一)刘某出具的30万元收据一张
这份证据足以证实,30万元均由刘某收取,刘某是承办上军校事宜的人员,且收取此款时,其身份为李继耐将军的秘书,山西省军区司令员的儿子,38军坦克团副团长。
综合以上证据分析,大致2013年5月份之前的证据,除钱某因眼花未看即签字的在H派出所第一份供述和刘某不可信的供述外,证据可以证明钱某是无罪的,本案的脉略是清晰的。其后,公安机关补强了数份言词证据,但这些证据疑点很大,可信度极低,且相关人员没有出庭作证及与钱某对质以查证真伪,另,从证据规则来说,A、董某、D、C等人证言虽然人数占优,但其关于钱某言行的信息来源唯一,并不能否定钱某当庭陈述的真实性。因此,仅凭现有存在极大疑问的未经出庭作证的言词证据,认定钱某犯有诈骗罪是草率的,是不负责任的。
生命和自由是人世间最可贵的拥有,钱某已近花甲之年,来日苦短,钱某长期以来从事影视产业以获得生活来源,且有据可查,其本人拥有国家颁发的独立制片人证书,客观真实,钱某从无诈骗之心,也无诈骗行为,一直以真实姓名、真实职业、唯一的手机号码示人,案发后,得知刘某真实情况,钱某深感震惊,但其本人并未参与诈骗,也并未获得任何利益。钱某花甲之年蒙冤入狱,实乃人生之大不幸。恳请法庭谨慎对待此案,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人权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深入调查核实,还钱某一个清白!
最后,辩护人强烈坚持被告人钱某无罪的观点!
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
谢谢尊敬的法官!
此致
北京市H区人民法院
北京刑事律师律师:郭立锋
13691496873
年 月 日